论文摘要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手,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助手,其目的是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第三十三条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3年2月21日最高法院决定正式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并指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法官助理承担从法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是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步骤。”要求在试点中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条件,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但它在我国法院系统还处于试行阶段,法官助理的职能及条件不是很明确和规范,尚需要进一步地探索与完善。时至今日,无论是司法决策层,还是司法理论界,抑或是实践领域,对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形成了改革的共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实质性举措,法官助理制度其实为整个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人员分层,而是涉及法官制度革新、司法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连接点,由此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成功推行必然成为突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瓶颈的重要“入口”。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背景与现状、设立法官助理的效用、全面构建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设想等四个方面进行探索,有助于深入了解和研究此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