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船舶扣押是处理海事争议中重要的法律制度,英美法及大陆法系由于其理论基础的不同构建了不同的船舶扣押制度。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以下简称1999年《扣船公约》)是两大法系妥协的产物,国际公约使两大法系在船舶扣押上的分歧逐渐缩小,但由于两大法系有关船舶扣押的理论基础不同,导致在具体程序、特性、操作上各有不同,加之船舶这一客体的主体化、拟人化、流动性等特点,使得船舶扣押管辖权等方面的冲突更加复杂。我国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扣船制度方面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内容,在立法上及在司法上已基本确立了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的扣船制度,但有些法律规定依然过于概括,具体的运作上仍然会出现诸多法律问题。所以,进一步完善各国的法律机制,以使扣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取得一致,特别是在确定扣船管辖权的基础上,对扣船管辖进行适当的制约,以协调各国间司法管辖的矛盾,已成为该法律领域的迫切需要;同时,扩大财产保全的涉外效力,以保护海事请求权人的权利,并由此促使其减少滥用扣船权利的可能,业已成为各国理论界以及司法界面临的新的研究课题。本文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海商法、民商事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不同的角度解析与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从两大法系扣船制度的不同历史背景及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船舶扣押的定性和价值取向,概述船舶扣押制度的发展历史,英美国法国家的船舶扣押制度以对物诉讼为基础,更强调管辖权的确立;而大陆法系则强调船舶扣押是一种保全手段,扣船法院并不能当然取得对争议的实体管辖权。考察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对此进行的揉合、协调与借鉴。作者认为国际船舶扣押制度在大框架上正在向趋于统一发展。第二章主要涉及的是船舶扣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重点分析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问题。目前各国的扣船实践仍然没有统一,因此在实施扣船之前明确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还是首要的问题,从而减少错误扣船的发生。第三章主要涉及因船舶扣押而引起的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当事人的择地行诉密切相关,文章对择地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对通过扣船进行择地行诉的限制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在解决船舶扣押管辖冲突的立法相对滞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需要从几个层面入手,采取国际礼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在本国法院非为密切联系的法院,并存在另一个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时,应当拒绝行使管辖权,以减小管辖权的冲突,这在淡化船舶拟人处理对减少扣船管辖冲突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国际海事诉讼上,如何解决海事“一事两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四章重点分析我国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船舶扣押制度法律问题,就我国船舶扣押实务进行分析,包括对再次扣船与多次扣船;“活扣押”和“死扣押”方式的选择:船舶扣押担保涉外效力;错误扣船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扣船制度的若干项规则提出一些建议,目的在于使扣船制度更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