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纯经济损失目前是侵权法领域的一个新兴课题,在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领域更是备受瞩目,它不仅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理论焦点,而且成为法院和立法部门面临的棘手问题。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纯经济损失规定的缺位使得法院在面临此类案件时常常手足无措。本文对国外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的赔付制度进行考察,并通过对纯经济损失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生存现状考量可知对纯经济损失予以侵权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以对我国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首先从纯经济损失的一般含义着手,然后对纯经济损失在产品责任中的特殊含义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角度对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指受害人直接遭受的出缺陷产品引起的与其人身权或财产权无关的经济损失,包括反射损失、转移损失、产品自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等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国外对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赔付的态度和做法。从理论视角看,国外有关纯经济损失赔付的学说可以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而折衷说则为主流学说。从立法视角看,尽管国外特别法基本上都排除了纯经济损失的赔付,但一般法大都可以涵盖。从司法视角看,英美法系国家只对特定情形下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予以赔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采合同法对其给予宽泛的保护,德国则通过扩大绝对权利对复合产品中的纯经济损失予以保护。第三章重点考量了纯经济损失在我国产品责任中的生存空间。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者继受了“排除规则”理论,实际上经仔细推敲这一理论是不堪一击的。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4条经扩张解释完全可以涵盖纯经济损失的赔付。从司法层面上看,我国法院采取了类似德国的做法,即通过扩大绝对权利来保护纯经济损失。第四章试图构建我国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制度。通过比较合同保护和侵权保护的利弊指出侵权保护更为合理,而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是侵权保护的最佳选择。就归责原则而言,过错责任比严格责任更具有优越性。就赔偿范围而言,确立有限赔偿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而对该类损失的限制又依赖于合理限赔工具的设计。总之,产品责任中纯经济损失的赔付在我国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紧迫问题。而有关赔偿制度设计的路径选择不仅关系着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而且会对我国侵权法甚至民法典的未来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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