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于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和运作作了相关规定,但未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当产生物业管理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到底在这些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业主委员会已什么身份去面对这类纠纷?要回答这些问题,势必要回答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是回答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民事主体,是否有民事诉讼权利。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明确,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的规定还不具体,导致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视角出发,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地位,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并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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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序言第一章 业主委员会及其法律地位概述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的基本含义及职责一、业主委员会的基本含义二、业主委员会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一) 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二) 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三) 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概念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一般含义(一)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二) 关于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二、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关系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律基础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意义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困境及现状第一节 业主委员会在物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存在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一)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模糊、不具体,削弱了业主委员会应有的作用(二)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模糊和行为规范缺失(三) 成员专业素质差,观念落后,选举程序没有科学规范(四)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二节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难以满足需要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足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不足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一、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确定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问题没有明确三、业主委员会合法性不明确(一) 业主委员会的民意基础应具有合法性(二)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应合法四、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亟待规范一、业委会成立时的困难二、业主委员会自身运作能力的问题三、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问题第五节 现实运行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业主委员会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二、有效监督主体和形式的缺失第三章 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思考及对策第一节 加快关于业主委员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建设一、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二节 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一、业主团体是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基础二、从我国实体法确认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三节 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一、从程序法分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二、依法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三、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限制性第四节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一、建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二、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结束语致谢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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