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作为自然而存在的同时,也是伦理价值的存在。随着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法律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对人的伦理价值予以保护,这种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民事立法通过民法本身,或者通过特别立法,或者通过修改民法,或者通过判例,均已确认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已经成为立法的通例。同时,以德国为典型,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作了必要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独立、自由、尊严的尊重和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是对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方式,是一般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扩张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切实保护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