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结合2008年专利法有关现有技术的最新规定,详细阐述了现代中成药发明专利实质要件判定过程中的理论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现代中成药发明专利实质性要件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判决经常忽视专利实质要件的审查顺序,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甚至错误。司法者应当首先就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予以判定,而不是对新颖性做出判定后,再将实用性要件中的有用性与创造性要件做出综合的判定。这是由于司法者未能正确认识实用性要件的技术性引起的。通过深入认识实用性的技术性,不仅可以揭示现有技术在实用性要件判定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可以避免司法者就实用性的再现性和积极性效果做出错误的判定。在新颖性判定上,本文论述了现代中成药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公开问题,同时详细阐述了判定新颖性的三种主要情形。在创造性要件的判定部分,本文阐述了现有技术与现代中成药发明专利创造性要件判定的具体关系,进而论述了现代中成药发明创造性要件的判定标准。本文从现代中成药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出发,论证了拟制的技术人员在发明专利判定过程中的作用,纠正了司法者或审查员以自己的视角出发判定发明专利实质要件的错误做法。本文结合现代中成药发明专利的类型具体阐述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判定。本文最后一章中总结了现代中成药发明实质要件的判定方法,从中药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分析论证我国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误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