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贵在观念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雷硕[1](2020)在《林下经济发展中的农户生态行为动因及激励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森林资源丰富的山区具有极为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也承载着当地原住居民的生计和发展功能,发展林下经济成为实现生态经济耦合协调的最佳途径。农户是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和生态保护的直接受益者,但其在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低效、传统的生产经营行为却产生了较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何激励并提升农户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行为水平,从长远促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发挥及林业多目标经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以四川省森林资源丰富的山区乡村为例,遵循“行为现状→动因→效果→激励→优化”的研究范式,构建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生态行为决策研究框架。首先,描述农户林业经营现状,并针对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生态旅游三种典型的林下经济经营模式,识别农户生态行为现状与特征,分析存在问题和生态影响;其次,从农户的生计能力和资源要素禀赋、社会观念、保障政策等方面出发,探究影响农户生态行为的关键动因及影响机理;然后,分析农户生态行为对林下经济经营成本收益及家庭总收入的影响,并探究生态保护政策对农户生态行为的激励效果及作用机理;最后,结合农户对生态行为激励形式的偏好与需求,提出对策优化建议。研究发现:(1)农户在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经营环节均表现出了较多的生态不友好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改进和优化;(2)农户的生态行为决策兼具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特点,受到户主年龄及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结构、自然资源要素禀赋、传统经营习惯及父辈经营理念传承、资金补贴、合作组织参与、技术培训等政策的推动影响;(3)农户实施生态行为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但也间接使得经营收益增加,长远来看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一致性;然而,短期内农户对成本感知较为强烈,却尚未意识到其行为对经济效益的提升作用,导致生态行为水平不高;(4)生态保护政策通过直接提升农户环境认知水平、作为主要的主观规范压力来源、改变农户的要素禀赋和能力等,改变了农户固有的思想和行为模式,从而对农户生态行为决策产生激励作用,且激励效果因农户特征异质性而有所不同;(5)针对农户生态行为的补偿激励政策优化要以农户需求为导向,而农户的偏好和需求从高到低依次为:提升资金补贴金额、提供专业培训、参与合作组织。综上所述,研究提出构建生态系统保护与森林多功能利用的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提升农户环境认知、充分发挥乡村社会效应、完善针对农户生态行为的多元化补偿与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对策建议。通过聚焦林下经济发展中的农户行为主体视角,提炼农户生态行为的一般规律,提出促进农户绿色生计转型的优化路径,是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
严海[2](2020)在《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是起源于国外的一项经济政策,在当下已经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生态补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公平、传承特定文化等多重作用,因此,生态补偿又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我国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晚,并且依赖国外经验,从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运行主要还是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生态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整体上却有所欠缺。生态补偿的法治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生态补偿立法如何更好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成为生态补偿研究领域内的一个重要课题。生态补偿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生态系统从最初的客观存在逐渐转变为一种可以为人类提供服务的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由此便应运而生,并进一步孕育出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在我国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这是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制度的根本性区别。生态补偿的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内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是当下生态补偿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基础,除此之外,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也相应地提出了本学科内的生态补偿理论基础。国外的生态补偿实践起步较早,在森林、流域、草原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失败的案例,其经验与教训都值得我国的借鉴。生态补偿需要以规范的状态运行,法治化是必由之路。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考察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内都对草原生态补偿做出了立法规定,但从规范性角度来看,其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理论角度来看,当下的生态补偿立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生态补偿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并不完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是一个环境哲学问题,但其内容在许多学科领域内都有所涉及,包括法政治学领域。不同的学科领域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此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生态价值观念方面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者的对立。事实上,两种生态价值观都各有利弊,应当进行一定的协调,寻求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在环境资源法学领域存在一个“调整论”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突破了传统法理学中有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在得到部分学者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大量的质疑与非议,但调整论的思维仍旧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有所启示,即生态补偿立法应当针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进行调整。生态补偿立法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又分为结构调整和运行调整,结构调整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完成,运行调整则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在结构调整中,首先需要针对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科学测定生态补偿标准,拓展、拓宽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资金来源;其次需要围绕生态补偿的关联性内容进行立法,在宪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基本精神,合理设置生态补偿所牵涉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需要注重生态补偿体系性内容的立法,在行为模式上以禁止性规范的立法为主,在权利义务模式上以权利本位的立法为根本,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以环境资源法作为衔接性质的立法。运行调整主要通过立法之外的手段完成,而立法之外的手段又可分为法律之内的手段和法律之外的手段。在法律手段内,除立法外,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每个环节当然都有各自的要求,但从整体上看,法的良好运行着重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法治化为本质,二是法的良好运行以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为标准。在法律手段之外,还可分为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经济手段着眼于市场平台的灵活调节,政治手段着眼于环境治理模式的合理选择。从两种手段的作用出发,经济手段解决的是生态保护的去功利性和市场运行的逐利益性之间的矛盾缓解问题,政治手段解决的是国家环境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权之间的平衡取舍问题,这些都是为生态补偿立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所提供的有效的运行机制。
刘维[3](2020)在《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最初掠夺式、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森林生态承载能力的下降,也阻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为更好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实施了多项森林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包括“退耕还林”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等。欧盟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积累了有效经验,并形成了优秀的育林、护林成果。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要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增强其政策的刚性和实用性。本文以中国和欧盟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生态补偿的相应文献资料,明确了有关生态补偿和森林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以及理论基础。通过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发展历程和政策实践,阐明了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政策选择和政策实践建立分析框架对二者进行对比,从中总结了二者在政策环境、政策目标、政策过程的不同。另外,通过构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箱,详细演绎了中国和欧盟在公共政策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中的各种措施,总结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中的问题,得出了优化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启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促进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建设。
潘鹤思[4](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指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叶善青[5](2020)在《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减贫和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需长期面对的现实问题。2020年我国即将打赢的脱贫攻坚战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作为还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世界人口最多的多民族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相对贫困问题还将长期存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资源短缺约束加剧,我国的贫困和扶贫实践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传统的以制度改革、开发战略为主的扶贫成效开始放缓;过度的扶贫开发伴随着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现行标准下脱贫人口获得资源相对困难;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和疫病交织而导致的返贫现象增多;传统的“开发式扶贫”与近年的“精准扶贫”在基层实践中逐步呈现出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丰富的物质生活需求对传统的开发扶贫、精准扶贫提出了更高要求等。以上这些都亟需我们寻求一条新的扶贫途径。顺应当前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本文在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等理论和实证方法,将减贫与生态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应走因地制宜、低碳循环、持久效率、包容发展的精准生态扶贫新路,力求为处于脱贫攻坚决胜期的当下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我国如何推进扶贫事业提供一种新思路。论文立足于我国传统开发扶贫实践和2020年脱贫攻坚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剖析了我国开展精准生态扶贫的现实动因及具备的条件;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共性分析与特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论证了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存在的交互影响关系;探析了生态贫困类型、成因、辨识方法以及精准生态扶贫的作用机理,揭示了生态贫困存在“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等四种主要类型,从新的角度为精准化识别扶贫对象提供了靶向引导,也为精准生态扶贫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论文在分析我国精准生态扶贫现有探索成效和存在问题以及借鉴国外开展针对性生态减贫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精准生态扶贫的理论框架,设计了“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生态扶贫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并提出了基于资源禀赋开展针对性、差异化的生态扶贫措施建议,以为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开展减贫与生态保护服务。精准生态扶贫战略的提出,是现有精准扶贫实践和传统扶贫开发理论的发展,其现实依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生态贫困问题的存在,理论基础在于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价值取向在于创新包容低碳可持续发展,实现路径是基于资源禀赋生态治贫发展,基本要求在于通过资本、劳动力、技术、制度等要素保障,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力量消除生态贫困地区人与生态环境不良关系,实现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同,根本目标在于将“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推动生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享有美好生活。
王德凡[6](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认为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温薇[7](2019)在《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作为调整生态环境与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政策体制,是协调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已逐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激励机制。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确立,生态补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更加凸显出举足轻重的位置,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地区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从原来的政策推动到现在法律规制的转变,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除实践较多的跨流域生态补偿外,跨地域、跨功能区等方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却寥寥无几,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凤毛麟角,我国有效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形成。黑龙江省作为林业生态大省,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但由于省内区域间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同,导致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现象尤为突出,特别是主体功能区间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效益的不均衡。因此,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的优势,建立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已然势在必行。本文以黑龙江省为样本调研区域,在已有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和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究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即跨越黑龙江省不同区域空间范围,通过科学调控、协调互补等手段,以政府、公众、企业为补偿主体,主体功能区为补偿客体,市场为导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企业参与机制、政府协商机制、跨区域管理优先级机制、生态合作和生态交易等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实现区域间资源均衡配置,促进环保和经济协调发展。本文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查阅、收集和整理,归纳评述了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现状,在博弈理论、协同理论和区域协调理论等全新理论指导下,系统的采用ArcGIS空间分析、验证性因子分析、问卷调查等统计分析方法,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和生态建设协调为切入点,重点从公众和社会视角开展研究,确定不同利益主体协同演进为趋向的作用机理。从博弈视角出发,侧重研究跨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逻辑关系,社会、公众的支付意愿、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方案、政策执行、协调机制构建与运行等内容中寻找协调路径。同时,基于调研数据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牡丹江、双鸭山、绥化等8个不同地区进行了差异化分析,运用离差系数最小化模型、CVM调查法、探索性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全面计量了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度和支付意愿值,从公众角度测算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标准;围绕哈大齐工业走廊与大小兴安岭实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的预期效果分析,梳理省域范围下不同区域之间补偿协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企业在发展受限时可以通过为生态服务付费,买卖碳排放权等跨区域生态补偿方式破解企业发展受限难题;最终针对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协调保障进行了探讨,提出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持续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的产业政策体系、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等构成的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体系。本文旨在突破区域限制,拓宽生态补偿协调渠道,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建设性的协调机制和保障体系,促使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得到推广使用,为黑龙江省的生态补偿改革提供一定的指导与借鉴,完善我国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李蕊岑[8](2019)在《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四川省林业生态建设起步早,林木资源总量居全国第二,90年代中期以前,采伐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巨大贡献。1998年,肆虐的洪水敲响了环境恶化警钟,无节制的采伐带来资源环境严重恶果,国家决定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两大林业项目。通过开展荒山造林、飞播造林、退耕地还林、森林植被恢复等工程,目前全省森林覆盖率已回升到38.03%1,预计到2022年将超过40%。本文讨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是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的子项目。四川省集体林占公益林补偿总面积的80%,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按照林权划分补偿林地所有人。现行的农村林地确权制度不完善,且补偿资金本质上是农业补贴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劳务费性质,因此项目管理难度大,问题频发。根据调研数据,相关项目问题多发于农村基层:存在大量补偿不到位、无法兑现、被违规开支或挪用等现象。尽管相关管理法规不断改进,财政制度、基层项目管理单位内部控制不断完善,近年来在专项审计、稽查等外部检查中,该项目暴露出的问题仍呈不断增高的趋势。此前对改进相关项目管理方式的研究主要以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审计、稽查及运动式的检查等行政手段为主。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回顾已有管理方式的缺陷,提出新的解决办法的顺序进行研究,探索建立新的复合型的管理模式,这种体系覆盖项目从立项、实施、验收、反馈等全过程,将之前碎片化的对策措施去粗存精地有机结合,以达到防范问题和提升生态效益,保障农民权益的目的。按照福利经济学纯公共产品的理论,生态环境保护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但在林地和林木大部分私有的条件下,政府无法负担购买所有私有公益林的成本,也无能力管护所有私人拥有的林木资源,这种情况下,为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政府以税收的方法排除不付费者,通过财政(税收收入)资金补贴农民的形式来购买集体公益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应当是通过立法保障和政策实施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的可持续提供:一是完善和提高补贴,使农户愿意保有公益林地,二是从私人手中购买公共产品时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三是从项目监管的角度确保管护责任的履行,清除负外部效应。此外,在有限的行政管理条件下,通过基层工作人员行政化保障和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使其作为政府向私人购买公共产品的补充,可以更好地应对补偿资源在基层被贪污挪用的流失问题。
陈茜[9](2018)在《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几十年来,中国扶贫攻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2011年国务院公布中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说明现阶段中国仍然存在较大面积、“久扶难脱贫”的经济洼地。值得强调的是,在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竟有10个为少数民族地区,这就意味着当前中国的贫困问题中,少数民族的贫困现象在贫困范围、贫困规模、贫困程度、脱贫难度等多方面可能存在相对更为艰巨的困难和强大的阻力,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与此同时,中国贫困地区范围与生态脆弱区范围的面积大部分重合,以往扶贫工作中重经济、轻生态等扶贫问题也屡见不鲜,而不少曾经生态环境优良的少数民族地区竟也出现生态衰退或生态灾变伴生的生态贫困现象。着眼于中国民族地区扶贫的特殊难题和生态扶贫的长远目标,对于以自身传统文化作为关键区别的各少数民族而言,民族文化对本民族的全面发展是否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尤其对本民族当前经济增长和生态维护是否产生阻碍作用,在以往扶贫攻坚过程中是否成为脱贫阻力或生态制约,又或者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原因使得民族文化无法发挥出原本具有的经济与生态正效应,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的现实问题。当前,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不少学者深入研究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提出生态扶贫或者绿色扶贫理念,积极探寻兼顾经济与生态双重效益的扶贫新路径。在上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中,武陵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苗族贫困群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既然特定民族文化与相应民族的贫困关联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哪怕仅着眼苗族及其文化进行研究,也是一个无法短期完成的艰巨任务。那么,不如聚焦于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苗族村寨,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梳理和验证相关的扶贫理论与观点,分析当地苗族传统文化资源对其生态扶贫实践的价值,以期达到“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的目的。与此想法最契合的,正是民族学常用的“解剖麻雀”的方法,指明了由点及面的思路。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麻雀”,逐步逐层、认真细致地解剖,了解“器官”组成、位置、关联及功能等方方面面,然后分析总结出鸟类的共性,从而为认识其他鸟类提供理论指导或者有益参考。遵循民族学这一成熟可靠的方法,就可以让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在子腊村这只“麻雀”的认真解剖下成为可能。要想做好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当代价值研究这一问题,基本遵循如下思路:苗族文化资源在田野点的生态扶贫中是否存在价值?如果存在价值,那么具体有哪些文化资源,分别具有哪些价值?这些苗族文化资源中,哪些内容可以应用于生态扶贫实践,以及如何应用来解决当地生态贫困等问题?上述思路可以通过在田野点调研和分析来逐层理清:一是全面了解田野点概况,尤其是当地苗族文化现状,当地生境情况,苗族文化与当地经济和生态状况的关联,以及苗族文化中与生态扶贫关联紧密或者值得关注的资源要素等内容;二是深入调查田野点整体贫困的根源,尤其需要关注当地是否存在与苗族文化及其变迁而导致的贫困原因,如果存在则需要找出具体内容、作用途径、以及影响后果;三是从田野点现有苗族文化资源中认真遴选出有利于自然环境维护和整体脱贫致富的文化资源和要素,探讨将这些苗族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现实路径,或者提出这些文化要素如何参与、推动生态扶贫的方法或构想;四是研究田野点苗族文化在生态扶贫实践中的博弈,分析国家权力、市场资本、民间力量等多方博弈之中的苗族文化,了解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现实作用、可借助力、以及可能阻力,探讨苗族文化资源如何参与其中才能更有利于推动生态扶贫进程。在众多符合要求的苗族村寨中,花垣县子腊村是与该课题比较契合,调研条件相对成熟的田野点。通过文献查询、访谈调查、参与观察等得知,子腊村作为一个苗族文化底蕴深厚、传承较好的纯苗族村寨,其生产与生计仍然大多依循着当地苗族传统,但也面临着外来文化的渗透与冲击。历史上,子腊村曾经远近闻名,村民们普遍比较富裕,并拥有“子腊贡米”等众多的苗族文化珍品。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文化的变迁,子腊村的生态环境大不如前,成为影响该村整体经济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时至今日,在花垣县这一国家级贫困县的众多贫困村中,子腊村属于位置偏远、经济落后、贫困程度较深、脱贫难度较大的类型。不论从田野调查资料分析,还是从杨庭硕、罗康隆等学者的生境或“文化生态共同体”视角分析,都可以发现该田野点的长期贫困、难断“穷根”的现象,不仅是经济和生态双重因素相互影响、导致整体状况下行的问题,而且还有苗族文化等因素在其中产生了重要的排斥或阻碍作用,主要包括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脱嵌,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演替背向,国家权力的在场与民族文化的无序以及资本市场的牵引与民族文化的错位四个方面的内容。对该贫困村而言,苗族文化在生态衰退、经济困顿等生态贫困要素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当地现有的众多苗族文化资源中,相对成熟、可资利用、适合应用于生态扶贫的资源或要素,主要包括“子腊贡米”、苗族刺绣、苗族歌舞和苗族宗教等。机缘巧合下,“湖南花垣子腊贡米复合种养系统”于2017年6月成功入选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从此,子腊村不再是当地众多贫困村中毫不起眼的一员。而是凭借“子腊贡米”等苗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苗族文化资本的开发,终于跃入相关扶贫部门、资本市场和公众的视野聚焦区,并有望获得更多扶贫资源汇聚的扶贫重点村。在“子腊贡米”生态产业的带动下,其余苗族文化资源和要素也可能成为丰富当地生态扶贫思路和推动整体发展的有益助力。然而,苗族文化资源应用于生态扶贫实践不可能一帆风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子腊村多年来扶贫攻坚的实践,以及当前生态扶贫探索中发生的众多博弈案例,就是较好的证明。幸而,在错综复杂的多方博弈中,苗族文化仍然大有用武之地。在子腊村的田野调查和扶贫实践中,传统苗族文化对子腊村的生态修复、经济增长、整体发展等方面的良好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和体现,那么苗族文化资源对生态扶贫的当代价值也就可见一斑。通过对子腊村开展田野调查,再借助相关理论的指导和分析,可知苗族文化作为指导当地苗族生存、发展、延续的信息体系,既是经过长期检验的、认可度高的、行之有效的、并能兼顾当地生态与经济双重目标的调和剂,又是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潜力巨大的宝贵文化资源。大力发展蕴含苗族生态文化精髓的苗族生态文化产业,是目前当地修复生态环境、整体增收脱贫、保持生态扶贫实效和长效的良好途径。最终,在获得苗族文化资源对生态扶贫具有生态和经济价值的肯定答案的同时,子腊村苗族文化资源挖掘和应用于生态扶贫的经验、教训、案例分析及理论总结,对其他苗族贫困群体而言,甚至对其它民族贫困地区而言,有可能成为其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群体长久收益、推动生态扶贫进程的有益参考和借鉴。
文清[10](2018)在《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行为响应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云南省林地资源丰富,多项指标位列全国前列,不仅是西南地区生态屏障,更承担着维护全国、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然而,云南的生态环境也相对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尤其是云南省特殊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下,国有林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林区农户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较高,重经济轻环境的倾向依然较为突出。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云南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实现美丽云南的迫切需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林农户日益成为林地经营的主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群体,其行为直接影响生态补偿的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这个群体在面对国家为了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功能效益而实施的林地生态效益补偿时,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行为方式和响应对于林地生态效益补偿在森林营造、抚育、保护、管理等方面作用的发挥,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利用云南省部分县市的实地调研数据,从微观层面考察了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效益补偿的行为响应。具体而言,首先,对云南林地森林生态自然资源和林地森林生态经济林区统计总量与森林生态文明经济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未开发利用和未保护好等系列问题进行系统、完整、统一的梳理;然后,利用调查数据对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户经济活动和林地经营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以掌握林区农户经营行为调整的总体背景;再者,考察了林区农户经营林地的基本特征,林农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偏好,为理解林农对生态补偿政策的调适行为奠定基础,并为完善生态补偿方式提供现实依据;进一步地,基于受偿者视角,并从正向与负向两个维度,实证分析了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经营行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补偿支付主体的视角,研究了林区农户对参与林地生态补偿支付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林地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提供新的思路;考虑到林地生态保护是多方参与的结果,本研究通过构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林区农户博弈模型,以期通过寻找纳什均衡解来分析得出完善生态补偿政策的思路;最后,综合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了关于增加林业经济投入、完善补偿机制、规范农户对生态补偿的行为响应的有关政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1)尽管林区农户普遍认为近年来当地林业生态环境变得更好了,但有超过半数的农户认为林地生态环境保护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多数(66.67%)农户认为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能激励他们保护林地;对于生态效益补偿方式,则有69.25%的农户倾向于选择现金补偿。(2)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能显着地促进林区农户通过修建界桩、界石以及界沟等方式以维护林权,也能激励林区农户采取林地防火、种植树木等措施保护和投资林地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表明林地生态补偿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林地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不过,林地生态补偿对农户的林地获取行为影响并不显着,林农并未因此而减少其在林地中的获取行为,这意味着林地生态补偿并未明显改变林区农户的经营方式;(3)生态功能区大多数林农对生态补偿支付持有肯定态度,愿意支付一定费用以支持政府的生态补偿计划。这说明,林区农户同样也认可林地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并支持“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不过,影响专业户与兼业户、传统散户与种植大户的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关键因素存在显着差异。(4)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发现从引导林区农户改变行为的角度来看,林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不完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问题关键在于农户得到补偿以后是否实施林地保护,取决于保护与开发的效益权衡。在目前的林地生态效益补偿水平和制度下,林农的经营行为难以有效改变,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建议充分认识云南的森林和林地的生态价值及战略地位,加大政府对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森林和林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规范农户对生态效益补偿的行为响应。促进森林及林地生态环境效益持续增进和林业经济全面振兴。
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贵在观念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贵在观念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林下经济发展中的农户生态行为动因及激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4.1 数据资料收集方法 |
1.4.2 数据分析方法 |
1.5 研究的基本观点与创新之处 |
1.5.1 研究的基本观点 |
1.5.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户 |
2.1.2 生态行为 |
2.1.3 林下经济 |
2.2 理论基础 |
2.2.1 生态经济学理论 |
2.2.2 森林多功能经营理论 |
2.2.3 农户行为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林下经济发展研究 |
2.3.2 农户林下经济经营及生态行为研究 |
2.3.3 农户生态行为决策动因研究 |
2.3.4 农户生态行为政策激励研究 |
2.3.5 国内外研究进展总结评述 |
3 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 |
3.1 研究区域选择 |
3.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3 样本初步描述 |
3.3.1 农户样本描述 |
3.3.2 管理者样本描述 |
4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现状分析 |
4.1 农户林业经营现状 |
4.1.1 各类林业经营模式的比例 |
4.1.2 各类林业经营模式的土地要素投入 |
4.1.3 各类林业经营模式的劳动力要素投入 |
4.1.4 各类林业经营模式的资本要素投入 |
4.2 农户生态行为现状分析 |
4.2.1 林下种植生态行为 |
4.2.2 林下养殖生态行为 |
4.2.3 生态旅游生态行为 |
4.3 农户生态不友好行为结果的影响 |
4.3.1 研究方法与模型建立 |
4.3.2 指标选择与说明 |
4.3.3 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的决策动因分析 |
5.1 理论假设 |
5.1.1 农户生态行为决策特征 |
5.1.2 农户生态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 |
5.2 研究方法与模型构建 |
5.2.1 研究方法与模型建立 |
5.2.2 变量选择与说明 |
5.3 模型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 进一步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6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对家庭成本收益的影响分析 |
6.1 理论假设 |
6.2 研究方法与模型建立 |
6.3 模型检验与结果分析 |
6.3.1 模型检验 |
6.3.2 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生态保护政策对农户林下经济生态行为的激励效果分析 |
7.1 研究区保护与发展政策导向与特征 |
7.2 理论假设 |
7.3 研究方法 |
7.3.1 研究方法与模型建立 |
7.3.2 模型检验 |
7.4 结果分析 |
7.4.1 路径分析结果 |
7.4.2 测量模型分析结果 |
7.4.3 间接效应分析 |
7.4.4 多群组分析 |
7.5 进一步讨论 |
7.6 本章小结 |
8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对生态行为激励的需求与优化分析 |
8.1 农户对生态行为激励措施的感知与评价分析 |
8.1.1 研究方法 |
8.1.2 指标选择与说明 |
8.1.3 结果分析 |
8.2 农户对生态行为激励的需求分析 |
8.2.1 理论假设 |
8.2.2 研究方法与实验设计 |
8.2.3 模型建立 |
8.2.4 模型检验与结果分析 |
8.3 进一步讨论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对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1.1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现状及问题 |
9.1.2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的决策动因及影响机理 |
9.1.3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生态行为对成本收益的影响效果 |
9.1.4 生态保护政策对农户林下经济生态行为的激励效果 |
9.1.5 林下经济发展中农户对生态行为激励的需求与优化 |
9.2 对策建议 |
9.2.1 构建生态系统保护与森林多功能利用利益联结和协同机制 |
9.2.2 提升农户环境认知,充分发挥社会效应 |
9.2.3 完善激励农户生态行为的多元化补偿形式与机制 |
9.3 研究的不足之处与进一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农村绿色发展有关政策文件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2)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述评 |
四、拟解决的问题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补偿概述 |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解析 |
(一)生态补偿的制度缘起 |
(二)生态补偿的本土改造 |
(三)生态补偿的属性定位 |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四)自然契约关系理论 |
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二)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三)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践状况 |
(五)国际性碳汇交易补偿的实践状况 |
第二章 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分析:以草原生态补偿为例 |
一、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 |
(一)宪法的规定 |
(二)法律的规定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
(四)地方性政府规章的规定 |
(五)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规范性问题 |
(一)国家层面的专项法律缺位 |
(二)单项法律的内容缺失缺陷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粗疏 |
(四)地方性立法整体参差不齐 |
三、我国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性问题 |
(一)现行立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所欠缺 |
(二)现行立法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存在矛盾冲突 |
(三)现行立法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取舍较困难 |
第三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事理逻辑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性理论 |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质疑 |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辩白 |
(三)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认同论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内容与启示 |
(一)环境法律调整论的基本内容 |
(二)环境法律调整论所受的质疑 |
(三)环境法律调整论的主要启示 |
三、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调整问题的双层视角 |
(一)立法之内的结构调整 |
(二)立法之外的运行调整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构调整 |
一、生态补偿核心要素的立法 |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 |
(二)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测定 |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来源 |
二、生态补偿关联内容的立法 |
(一)宪法精神的体现 |
(二)法律责任的设置 |
(三)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
三、生态补偿体系内容的立法 |
(一)行为模式的立法 |
(二)权利义务模式的立法 |
(三)法律部门间的衔接立法 |
第五章 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运行调整 |
一、法的良好运行 |
(一)法的良好运行的本质 |
(二)法的良好运行的标准 |
二、市场的调节作用 |
(一)市场运作的现实困境 |
(二)市场调节的模式选择 |
(三)市场调节的运行重点 |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治策略 |
(一)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越性 |
(二)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趋向 |
(三)注重政府主导地位中的合理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3)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及研究目标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目标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生态补偿 |
(二)森林生态补偿 |
二、理论基础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自然资本论 |
第二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概述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阶段划分 |
(二)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动因分析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欧盟层面:森林战略的提出与演变 |
(二)欧盟各国:森林生态补偿的优势措施 |
(三)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第三章 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和比较分析框架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共同原则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内容要点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四)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二、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比较的分析框架 |
(一)政策选择 |
(二)政策实践 |
第四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 |
一、政策环境的比较:内、外部环境的差异 |
(一)政策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政策内部环境的博弈 |
(三)比较小结 |
二、政策目标比较:多重矛盾下的目标设置 |
(一)单一性与多维性目标的取舍 |
(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 |
(三)比较小结 |
三、政策过程比较:制定、执行、输出过程 |
(一)政策推动与公众参与 |
(二)法律保障与行政裁量 |
(三)政绩导向与社会评价 |
(四)政府主导与市场补偿 |
(五)比较小结 |
四、政策工具比较: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的使用和组合 |
(一)自愿性政策工具 |
(二)混合型政策工具 |
(三)强制性政策工具 |
(四)比较小结 |
第五章 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 |
一、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设计 |
(一)注重政策目标的公平性 |
(二)增强政策工具的实用性 |
(三)实现补偿的差异化和区域化 |
二、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内容 |
(一)明确产权,界定补偿对象和范围 |
(二)充分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 |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
三、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环境 |
(一)耦合模式,公共补偿与市场交易并重 |
(二)鼓励竞争,形成多元化森林补偿方式 |
(三)强化监督,规范森林补偿政策的执行 |
(四)完备参与,开展信息和技术指导政策 |
(五)加强立法,引导政策实践的有序发展 |
(六)注重宣传,培育和弘扬森林文化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5)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结构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结构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贫困 |
二、减贫 |
三、生态贫困 |
四、精准生态扶贫 |
第二节 主要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理论 |
三、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精准生态扶贫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脱贫攻坚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
一、经济发展任务要求持续推进扶贫事业 |
二、经济增速放缓带来开发扶贫投入压力 |
三、区域发展不平衡要求深度贫困区脱贫加劲 |
四、社会结构分化需加大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障 |
第二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传统开发扶贫方略的升级方向 |
一、弥补传统开发扶贫的不足 |
二、具备创新包容低碳发展新特质 |
三、优化现有扶贫模式和体系 |
第三节 精准生态扶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需要 |
一、两者密切相关且具内在协同性 |
二、助推乡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 |
四、增强乡村内生发展动力 |
第四节 精准生态扶贫已具备实施条件和机遇 |
一、生态扶贫战略理念日渐清晰 |
二、生态扶贫政策调整日趋到位 |
三、生态扶贫实施环境日臻完善 |
四、生态发展与生态减贫已成为国际共识 |
第三章 我国生态贫困的现实与理论考察 |
第一节 贫困状况与生态环境条件 |
一、当前我国贫困状况 |
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 |
第二节 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关系的理论阐释 |
一、环境脆弱引发生态贫困论 |
二、生态贫困导致生态环境脆弱论 |
三、生态贫困和生态环境脆弱交互影响论 |
第三节 生态贫困与生态环境脆弱关系的实证分析 |
一、表现及特征比较 |
二、空间分布考察 |
三、耦合度评价 |
四、数据验证 |
第四节 生态贫困类型的划分 |
一、划分原则 |
二、划分依据 |
三、主要类型辨识 |
第五节 生态贫困主要类型的形成原因 |
一、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的成因 |
二、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的成因 |
三、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的成因 |
四、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的成因 |
第四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现机理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现机理 |
一、生态环境内生变量化优化了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目标 |
二、绿色投入产出动力机制的构建驱动了生态经济增长 |
三、扶贫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升 |
第二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践进程及成效 |
一、实践进展情况 |
二、典型实践案例 |
三、现有实践成效 |
第三节 精准生态扶贫的实践障碍 |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依然存在矛盾 |
二、产业资本增值和产业项目选择不能满足需求 |
三、市场要素、社会及贫困群体人力资本作用不足 |
四、生态贫困基本情况不精准 |
五、生态扶贫资源配置体制机制还不完善 |
第五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国际经验启示 |
第一节 相关国家针对性生态扶贫举措 |
一、针对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 |
二、针对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 |
三、针对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 |
四、针对制度缺失性致贫型 |
第二节 国际针对性生态扶贫的基本经验 |
一、高效利用生态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
二、保障生态贫困人口发展权益 |
三、注重市场减贫与社会减贫作用 |
四、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 |
第三节 国际经验对我国精准生态扶贫的启示 |
一、精准生态扶贫成效获得应立足资源禀赋选择适宜模式 |
二、精准生态扶贫动力激发需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精准生态扶贫区域协调要有统一的资源配置管理机构 |
四、精准生态扶贫有序实施重在制度的健全与保障 |
第六章 精准生态扶贫的战略导向 |
第一节 坚持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
一、促进生态建设与扶贫开发良性互动 |
二、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布局 |
三、坚持生态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衔接 |
第二节 立足资源禀赋发展与因人施策相结合 |
一、基于区域禀赋因地制宜发展 |
二、因应家庭差异分类帮扶 |
三、区分贫困个体不同施策 |
第三节 发挥市场机制与社会多方力量作用 |
一、突出发挥市场作用 |
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 |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四节 完善生态扶贫制度设计和治理体系建设 |
一、优化顶层制度设计 |
二、科学搭建治理体系 |
三、创新精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推进精准生态扶贫的措施建议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不良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坚持“三生融合”,厚植生态资本 |
二、发展科技新能源产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
三、加强基础设施投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推进劳动力转移,多举措提供就业机会 |
第二节 功能角色束缚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 |
二、探索生态资源的价值转换渠道 |
三、优先发展生态服务业 |
四、深化发展现代化农业 |
五、积极发展特色禀赋产业 |
第三节 工业化进程中资源耗竭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全面推进废旧资源再生利用 |
二、发展资源互补或替代的产业 |
三、推进生态复建工程 |
四、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
五、加快新城镇、新农村建设 |
第四节 制度缺失性致贫型的主要措施 |
一、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
二、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
三、完善精准生态扶贫模式 |
四、健全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
五、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区域 |
2.1.2 跨区域生态补偿 |
2.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
2.1.4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2.4 协同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生态补偿制度背景分析 |
3.1.1 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3.1.2 生态补偿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
3.2 主体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区划情况 |
3.2.1 宏观方面 |
3.2.2 微观方面 |
3.3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现状分析 |
3.3.1 生态补偿整体概况 |
3.3.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状况 |
3.3.3 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
3.4 黑龙江省不同生态功能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1 缺失市域范围下跨区(县)域补偿协调机制 |
3.4.2 缺乏省域范围下跨市域生态补偿横向协调机制 |
3.4.3 缺少省域范围内的跨区协作监管机构 |
3.4.4 区域间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错综复杂 |
3.4.5 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约束缺失 |
3.4.6 跨区域生态补偿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范畴 |
4.1.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内涵 |
4.1.2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维度 |
4.1.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目标与内容 |
4.1.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度 |
4.2 生态功能区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
4.2.1 生态功能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的博弈 |
4.2.2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 |
4.2.3 生态功能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
4.2.4 生态功能区与企业的博弈 |
4.2.5 生态功能区与社会公众的博弈 |
4.2.6 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多方博弈 |
4.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基本假设 |
4.4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一般均衡分析 |
4.5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博弈模型 |
4.5.1 利益共享博弈模型 |
4.5.2 智猪博弈模型 |
4.5.3 跨区域静态博弈模型 |
4.6 本章小结 |
5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
5.1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原则 |
5.1.1 公平与效率原则 |
5.1.2 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 |
5.1.3 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原则 |
5.2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机理分析 |
5.2.1 政府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2 生态功能区之间的补偿协调 |
5.2.3 公众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4 企业与生态功能区的协调 |
5.2.5 生态功能区与政府、公众、企业等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理 |
5.3 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设计 |
5.3.1 公众参与机制 |
5.3.2 企业参与机制 |
5.3.3 政府协商机制 |
5.3.4 政府与功能区之间的跨区管理优先级机制 |
5.3.5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生态合作机制 |
5.3.6 多利益主体的生态交易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基于公众意愿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6.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6.2 公众参与的协调构成 |
6.3 公众补偿的协调运行 |
6.4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公众补偿额度测算 |
6.4.1 公众补偿支付额度测算的流程框架 |
6.4.2 基于CVM调查法的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现状分析 |
6.4.3 公众补偿支付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4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额度测算 |
6.4.5 公众补偿支付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社会视角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 |
7.1 协调机制的运行目标 |
7.2 社会视角的协调构成 |
7.3 社会视角的补偿协调运行 |
7.4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运行实例 |
7.4.1 社会视角下跨区域生态补偿实例利益主体选择 |
7.4.2 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3 企业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预期效果 |
7.4.4 “哈大齐—大兴安岭—小兴安岭”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运行启示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保障措施 |
8.1 不断优化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8.1.1 搭建跨区域利益共享平台 |
8.1.2 搭建政府主导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对话平台 |
8.1.3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基金监管平台 |
8.2 加快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多元投资机制 |
8.2.1 国家财政投资 |
8.2.2 企业投资 |
8.2.3 社会公众投资 |
8.3 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政策体系 |
8.3.1 制定跨区域生态补偿产业政策 |
8.3.2 深化林权改革 |
8.3.3 创新产业格局 |
8.4 构建不同主体之间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合作机制 |
8.4.1 搭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商合作 |
8.4.2 实现生态功能区间的跨区协作 |
8.4.3 建立生态功能区间的利益协调 |
8.5 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评价和反馈系统 |
8.5.1 静态评价 |
8.5.2 动态评价 |
8.5.3 反馈系统 |
8.6 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的保障体系 |
8.6.1 法律保障 |
8.6.2 社会保障 |
8.6.3 制度保障 |
8.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项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内容及论文框架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论文总体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方法 |
2.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及建设背景 |
2.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概念 |
2.1.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概念 |
2.1.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本质 |
2.2 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基层民主自治理论 |
2.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政策和建设背景 |
2.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建设背景 |
2.3.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相关政策 |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的问题及其产生条件 |
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现状 |
3.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 |
3.2.1 补偿资金未全部到位 |
3.2.2 违规开支专项资金 |
3.2.3 违规提取和使用公共管护费 |
3.2.4 补偿资金兑现迟或根本无法兑现 |
3.2.5 补偿资金兑现程序违规 |
3.2.6 兑现基础工作和后续监管无力 |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产生原因 |
3.3.1 地方财力和政策执行差异导致资金落实问题 |
3.3.2 外部监管空白和内部控制缺失导致主管部门频繁违规 |
3.3.3 乡镇政府和村组将管护费作为经费 |
3.3.4 兑现权责存争议,集体林权属仍未全部到户 |
3.3.5 兑付受众广,末端环节难以监督 |
3.3.6 主管部门缺乏后续监管动力 |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对策 |
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机制缺陷分析 |
4.1.1 项目立项环节权责不明确 |
4.1.2 项目责任主体权责不明确 |
4.1.3 产权界定不明晰 |
4.1.4 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低 |
4.1.5 最大的风险来自基层农村利益集团 |
4.2 公共产品视角的项目问题对策 |
4.2.1 以公共产品的理论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设立 |
4.2.2 从立项角度解决管护权利责任关系 |
4.2.3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
4.2.4 落实产权界定是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关键 |
4.2.5 从服务的角度完善宣传和公示工作 |
4.3 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解决项目资源流失问题 |
4.3.1 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的特殊性致使管理失效,腐败滋生 |
4.3.2 警惕行政治理和基层自治双重缺位下的管理空白 |
4.3.3 强化农村基层民主自治 |
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对策的总结和展望 |
5.1 现有措施存在的不足和可行的创新探索 |
5.2 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发展保驾护航 |
5.3 建立行政管理和民主自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9)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 |
一、苗族文化的概念界定 |
二、生态贫困的概念界定 |
三、生态扶贫的概念界定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贫困与反贫困的研究 |
二、文化与贫困的研究 |
三、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本的研究 |
四、民族文化与生态扶贫的研究 |
第二章 子腊村概况 |
第一节 选点理由 |
第二节 子腊村的生态、生产与生计 |
一、子腊村的生态 |
二、子腊村的生产 |
三、子腊村的生计 |
第三节 子腊村的民族与文化 |
一、子腊村的民族 |
二、子腊村的文化 |
第四节 子腊村的“贡米” |
一、“子腊贡米”的含义 |
二、“子腊贡米”的发现 |
三、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
第三章 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脱嵌 |
第一节 “子腊贡米”系统嵌合关键环节的衰落 |
第二节 传统文化价值兑现受阻推动偏离 |
第三节 外来不契合文化的偏离影响 |
第四章 传统文化变迁与生态环境演替背向 |
第一节 无法成钢的废铁与自然灾害的频发 |
第二节 工业文化的冲击与生态污染的加剧 |
第三节 苗族织绣的衰落与生物多样性的弱化 |
第四节 苗族歌舞边缘化与相关文化传承隐忧 |
第五章 国家权力的误伤与民族文化的无序 |
第一节 国家粮食政策变迁与贡米文化混乱 |
第二节 国家林业政策实行与传统林、猎文化衰败 |
第三节 过往扶贫政策的遗憾与传统文化的错位 |
第四节 国家权力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六章 资本市场的牵引与民族文化的错位 |
第一节 市场需求锐减与传统文化产品裁汰 |
第二节 经济观念影响与传统教育观念改变 |
第三节 市场资本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四节 民间力量博弈对生态扶贫的利与弊 |
第七章 子腊村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子腊贡米”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贡米”系统的生态与经济价值 |
二、复兴“子腊贡米”系统促进生态扶贫的对策 |
第二节 苗族织绣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织绣的生态与经济价值 |
二、苗族织绣助推生态扶贫潜力的挖掘 |
第三节 苗族歌舞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歌舞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
二、开发苗族歌舞产业推进生态扶贫的思路 |
第四节 苗族宗教与子腊村的生态扶贫 |
一、子腊村苗族宗教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
二、苗族宗教参与生态扶贫的思路 |
第五节 生态扶贫的文化资本 |
一、文化资本与生态扶贫 |
二、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原则 |
三、生态扶贫中文化资本的运用和转化 |
第八章 生态扶贫中的文化博弈 |
第一节 生态扶贫中的国家权力机构 |
一、各级国家权力机构的角色定位、权力及职能 |
二、国家权力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借助国家权力推进生态扶贫的建议 |
第二节 生态扶贫中的市场资本 |
一、市场资本博弈的立场分析 |
二、市场资本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苗族文化借助市场资本参与生态扶贫的建议 |
第三节 生态扶贫中的民间力量 |
一、民间力量博弈的立场分析 |
二、民间力量在生态扶贫中的博弈行为分析 |
三、苗族文化借助民间力量推进生态扶贫的建议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1 花垣县森林年末实有面积表 |
(10)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行为响应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生态补偿内涵的相关研究 |
1.2.2 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相关研究 |
1.2.3 林地生态补偿问题研究 |
1.2.4 云南省林地生态补偿问题研究 |
1.2.5 农户对生态补偿行为响应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 |
2.1.2 林地生态补偿 |
2.1.3 农户行为响应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2.4 博弈论理论 |
2.2.5 农户行为理论 |
2.3 生态补偿受偿行为与支付意愿的关系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云南林业生态环境与生态补偿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云南省地理概况 |
3.2 云南省的林业及林业经济发展 |
3.3 云南省林业生态现状与面临的主要问题 |
3.4 云南森林生态补偿现状及其问题 |
3.4.1 云南省森林生态补偿的历程 |
3.4.2 云南的林地生态系统分析 |
3.4.3 云南省林地生态补偿的问题与缺陷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偏好分析 |
4.1 样本农户基本特征分析 |
4.1.1 田野调查组织 |
4.1.2 农户基本特征 |
4.1.3 农户林地经营 |
4.2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环境与生态补偿的相关认知 |
4.2.1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环境的相关认知 |
4.2.2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认知 |
4.3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作用的评价分析 |
4.3.1 样本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作用的评价状况 |
4.3.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4.3.3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
4.4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方式的偏好分析 |
4.4.1 模型设定 |
4.4.2 变量选择与理论分析 |
4.4.3 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方式偏好的影响因素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分析 |
5.1 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权维护行为的影响 |
5.1.1 样本农户林权维护情况 |
5.1.2 实证模型与变量选择 |
5.1.3 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权维护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结果 |
5.2 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地投入行为的影响 |
5.2.1 样本农户林地投入情况 |
5.2.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5.2.3 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地投入行为影响的估计结果分析 |
5.3 林地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地获取行为的影响 |
5.3.1 样本农户林地获取行为分析 |
5.3.2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5.3.3 生态补偿对林区农户林地获取行为影响的估计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林区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及差异性分析 |
6.1 调查研究区域概况 |
6.2 研究方法 |
6.2.1 调查研究情况 |
6.2.2 变量选择与研究假设 |
6.2.3 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农户基本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农户对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分析 |
6.3.3 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6.3.4 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6.4 不同类型农户生态补偿意愿驱动因素的差异性分析 |
6.4.1 不同经营类型下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差异性分析 |
6.4.2 不同经营规模下农户生态补偿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差异性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林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各主体的博弈分析 |
7.1 林地生态保护中各行为主体的目标分析 |
7.2 林地生态保护中行为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
7.2.1 三方主体的基本理论假设 |
7.2.2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7.2.3 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
7.3 博弈模型分析结论与建议 |
7.3.1 研究结论 |
7.3.2 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的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贵在观念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林下经济发展中的农户生态行为动因及激励研究[D]. 雷硕.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2]生态补偿立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问题研究[D]. 严海.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D]. 刘维.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5]精准生态扶贫研究 ——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战略的思考[D]. 叶善青.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6]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7]黑龙江省跨区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研究[D]. 温薇.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8]四川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蕊岑.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苗族文化资源在生态扶贫中的价值研究 ——以花垣县子腊村为例[D]. 陈茜. 吉首大学, 2018(02)
- [10]林区农户对林地生态补偿的行为响应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D]. 文清. 华中农业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