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是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证券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问题非常严重。大股东采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掠夺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以及在此动机下对公司治理机制微观层面的选择和偏好问题。文章首先定性地分析了大股东掠夺行为及其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然后进行定量分析;在定性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采用兴业房产的案例来加以佐证。我们采用1997-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数据对其当期、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公司治理机制的具体指标进行回归,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迥异,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存在显著的选择偏好。具体而言,在掏空动机的驱使下,大股东可能选择较少的独立董事,审计机构选择非国际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和高管报酬以及高管持股则不存在明显的偏好问题。由此可见,要改善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掠夺,一是要改善公司治理机制,重点是约束大股东的行为。二是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