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仅在投资总量上逐年扩大,而且在区位分布、行业分布等方面呈现出了多样化、分散化的趋势,也因此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是每一个海外投资者、每一个海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考虑和面对的。由于政治风险的特殊性,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和鼓励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保险代位权作为保险人的基础权利之一,有着核心的价值,历来为人所重视。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保险制度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也有着自己相应的特征,因此在其实现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如何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的做法主要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加入代位权条款,而各国对待投资保护协定的不同态度产生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仍在起步阶段,虽然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要建立成熟、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仍需很多的努力。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和战略发展方向,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应在坚持制度构建的单边模式和机构设置的同一制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同行先进理论和经验,为建立成熟、完善、和谐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