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作用重大,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可以实现不动产交易安全和效率,但是登记一旦出现错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来对权利人的损害进行救济。《物权法》出台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混乱的登记状态有所改观,但是许多问题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登记错误时有发生,责任追究十分不便。实践中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又不统一,致使学界对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登记审查方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经费来源等问题认识不一。据此,本文将以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为中心,分五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基础。首先对登记公信力做了介绍,进而引出研究此课题的必要性。接着对登记错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对如何统一构建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了笔者的建议。第二部分对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对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及其项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接着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得出我国既具有权利登记制的特点,同时也与托伦斯登记制相类似,并应以此为基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第三部分界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首先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以此为基础分析论证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属性。第四部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进而明确了我国应当采用的归责原则。接着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主张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五部分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通过对不同赔偿责任机制的分析,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求适合我国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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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引言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1.2 问题的提出1.3 文献综述1.4 研究方法2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基础2.1 登记公信力2.1.1 登记公信力的含义2.1.2 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2.2 不动产登记错误2.2.1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概念界定2.2.2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2.3 不动产登记机关2.3.1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置的现状2.3.2 设置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不同观点2.3.3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置的现实选择3 不动产登记赔偿的比较法考察3.1 权利登记制下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3.2 托伦斯登记制下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3.3 契据登记制下的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3.4 三种登记模式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3.5 我国现行立法的问题4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4.1 源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4.2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4.2.1 学界分歧4.2.2 本文观点5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认定5.1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5.1.1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分歧5.1.2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因素5.1.3 我国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5.2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5.2.1 关于赔偿范围的争议5.2.2 本文观点6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6.1 不动产登记赔偿的风险负担机制考察6.1.1 利用者负担机制6.1.2 国家负担机制6.2 我国应采用的风险分散方式6.2.1 以利用者负担机制为基础设置赔偿基金6.2.2 建立责任保险实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追偿权6.2.3 引入公正前置程序分散风险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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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不动产登记论文; 登记错误论文; 登记机关论文; 赔偿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