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得公司的正常运作陷于瘫痪状态,股东利益受损,其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公司名存实亡。因此,探究公司僵局成因,寻求公司僵局解决途径就成为公司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新《公司法》颁布以后,司法开始正式介入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但是新《公司法》并没有就建立一套完整的打破公司僵局制度做出规定。由于我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公司僵局问题的出现也就在最近几年,故法律界对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相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不是很成熟,立法上仍存在一些漏洞。笔者试图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概念、形成原因、分类、危害性等理论问题的介绍,进而对我国的公司僵局立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客观评价其在立法上的进步与不足,为推动我国的公司僵局理论研究做尝试性的、基础性的探讨探讨。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公司僵局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僵局进行了分类。这部分的重点内容在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上,最后介绍了公司僵局的危害。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股东间的信托义务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社会关系理论。第三部分对公司僵局救济的途径进行分析,分为司法解散公司和替代性救济措施两个部分,并且在司法解散公司部分引入案例进行探讨。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公司僵局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首先分析我国公司实践中公司僵局的现实问题和救济现状,然后提出构建我国关于公司僵局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文章指出,虽然公司僵局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随着我国公司法研究的深入和我国立法体制的日臻完善,相信对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救济制度一定会更加成熟。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对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救济问题进一步的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