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等国法院本着协调礼让、诉讼经济等目的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制度。经过近四个世纪的发展,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抑制日益扩大的管辖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深入,涉外民商事诉讼逐渐增多。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宽泛的管辖权制度,使得一些不适宜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纷纷涌入,给法院和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如何在保留现有管辖权制度的基础上,拒绝那些由我国法院管辖极不方便的诉讼,笔者认为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模式提出合理化建议。论文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定义,通过比较“便利说”、“适合说”、“申请说”、“依职权说”、“折中说”等几种主流观点,归纳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受诉法院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其审理此案将极为不便,无法保障当事人利益、体现司法公正,若存在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更为方便和更为适合的替代法院,则应被告的申请,受诉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方便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的理论。不方便法院原则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早期的苏格兰,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论文第二部分剖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指出这一原则是国际礼让说、自由裁量权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管辖权领域的集中体现。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抑制宽泛的管辖权,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减轻法院负担以及促进国际协调与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使得该原则的适用结果缺乏可预见性,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导致该原则被滥用,加上美国等一些国家在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歧视外国原告,该原则运行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也颇受争议。论文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行情况。在普通法系,比较典型的不方便法院模式主要有英国的“更适当法院”、美国的“最适当法院”以及澳大利亚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在日本、魁北克、路易斯安那以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的制度和做法。论文比较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美两国运行的异同,剖析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待这一原则的态度差异及其原因。此外,第三节还介绍了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论文第四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然后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原则的典型案例,说明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自觉地采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学术界也倾向于将不方便法院原则引入中国,并且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论文分析我国采用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从适用标准、程序等方面着手,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方便法院模式的有关建议,希望早日将这一原则引入我国立法,以便适应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和区际司法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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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不方便法院原则论文;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论文; 自由裁量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