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范围论文-董加伟

行政补偿范围论文-董加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补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补偿范围

行政补偿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董加伟[1](2016)在《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补偿是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的"稳压器"。在海洋世纪由发展远景向发展实践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伴随着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深化,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补偿范围是补偿制度建构的基础要素,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得丧变更往往意味着传统渔民生活方式的被动改变和生活境遇的重大转变,合理界定补偿的范围,对弥补相对人损失、恢复受损权利、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设定、实施和救济过程中,应当明确界定补偿的主体、客体、损害和原因范围,切实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渔业经济》期刊2016年04期)

董加伟[2](2015)在《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原则与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补偿是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的"稳压器"。在海洋世纪由发展远景向发展实践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伴随着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深化,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补偿的原则与范围是补偿制度建构的基础要素,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得丧变更往往意味着传统渔民生活方式的被动改变和生活境遇的重大转变,科学确定补偿的原则,合理界定补偿的范围,对弥补相对人损失、恢复受损权利、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设定、实施和救济过程中,应当坚持权利保障、依法补偿和正当程序叁项原则,明确界定补偿的主体、客体、损害和原因范围,切实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2015中国渔业经济专家研讨会——认识经济新常态 运筹渔业十叁五论文集》期刊2015-05-04)

邱小英[3](2014)在《论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实践深入,我国行政补偿范围不断拓展,一方面是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行政补偿一直没有纳入,在当事人出现对行政补偿诉讼不服情况的时候,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本文就从行政补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为着眼点,通过讨论行政补偿范围,探究行政补偿诉讼和行政补偿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的标准的确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4期)

王红跃[4](2013)在《行政补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之中国正处于转型跨越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冲突多发,不稳定因素增多,而行政补偿的范围狭窄是造成这些现象的重要诱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就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状况来看,学者们对行政补偿制度关注的热情要么仅停留于定义、理论基础等基本层面,要么仅停留于宏观层面,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专门细致研究的学者甚少。实践中,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或者不周延,导致因行政补偿的范围过窄、标准过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发生,有的纠纷甚至演变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本文正是基于行政补偿范围在理论层面的研究不足以及现实层面的纠纷尴尬,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合理确定起到助推作用。第一章中,本文认为,行政补偿的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个子系统,要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应以行政补偿制度为其逻辑起点,基于此,本文在梳理现存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行政补偿的涵义进行了理性界定。同时,为了从理论层面为行政补偿范围的合理确定提供支撑,本文探寻了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经过论证,本文认为将人权保障理论、特别牺牲理论和公共负担平等理论按照一定路径有机结合作为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更加具有说服力,其合理的因子更加浓厚一些。最后,本文结合上述基础理论,在分析现存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将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确定为:行为范围、权益范围、损失范围和深度范围。第二章中,本文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维度探讨了行政补偿理论的发展、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国家对私权的重视程度、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发展水平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强弱等等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影响。经过论证,本文认为,上述因素与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确定呈正相关关系,即有关行政补偿范围的理论发展越完备,其行政补偿范围的确定就越合理;有关公共利益的评判标准越宽泛,其补偿的范围也就相应宽泛,反之,如有关国家的公益评判标准较窄,其行政补偿的范围也就相应狭窄;同理,国家对私权的重视程度、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发展水平和公民的维权意识越高或者越强,其行政补偿的范围也就越宽,反之亦然。第叁章中,本文对英美法系的经典代表英国、美国,对大陆法系的经典代表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补偿范围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范围有所裨益。第四章中,本文首先对我国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和权益范围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目前存在争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补偿、行政合同行为补偿、行政指导行为补偿、见义勇为行为补偿等等进行了相关论证。最后,在上述介绍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应当包括:征收补偿、征用补偿、信赖补偿、公权力附随效果补偿、对财产权限制的补偿、无因管理补偿和人身权损害补偿等等;权益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权损害补偿和人身权损害补偿。第五章中,本文在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的深度范围和损害范围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行政补偿深度范围和损害范围仍存在以下不足:宪法中缺失有关行政补偿标准的指导性原则、单行法中补偿标准缺失现象严重、现有的补偿标准不统一且违法规定补偿标准的现象严重、现有的补偿标准低且缺乏可操作性等等。本文认为,造成上述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重公益轻私益的传统影响、缺乏统一立法、现有的法律规范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私权保护体制不健全、有关行政补偿标准的理论研究匮乏等等。此后,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将我国行政补偿的深度范围确定为“以完全补偿为原则,以适当补偿为例外”较为妥当。与之相应,我国行政补偿的损害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害,而且还应包括间接损害;不仅应包括物质性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性损害。(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3-10-01)

苏美玉[5](2013)在《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补偿纠纷接连不断。主要是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行政补偿范围的规定太分散,实践中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况,补偿的范围不清楚,双方意见不一而引起。如何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很多方面。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这种局面亟待改善。本文从行政补偿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研究域外典型国家行政补偿范围的发展及现状的基础上,从行政补偿行为范围与行政补偿损失范围两个方面分析目前我国行政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行政补偿的范围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是行政补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具体从叁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界定了行政补偿的概念,并分析其特征。二是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该部分所要探讨的是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法理学上的依据。笔者认为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有四个:公平负担平等理论、特别牺牲理论、信赖保护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叁是确定行政补偿范围的必要性,先对行政补偿范围的含义做了介绍,随后阐述了研究这个专题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是域外行政补偿范围的发展概况。选取典型国家——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的美国,分别对以上各国的行政补偿范围的发展作出简介,然后从行政补偿行为范围与行政补偿损失范围两个方面更详细地介绍以上各国行政补偿的范围的现状。第叁部分是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问题分析,首先对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结合上文中所提及的国家的行政补偿范围的情况,从行政补偿行为范围与行政补偿损失范围两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在行为范围方面,我国没有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损失补偿问题;在损失范围方面,我国补偿原则不统一,行政补偿的内容范围中补偿的涉及面太窄,对非财产上的损失补偿很少提及,对间接损失的补偿鲜有涉及。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建议。结合上文中分析的问题所在,提出自己的建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完善行政补偿的损失范围。(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04-01)

上官晨南[6](2013)在《浅析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征收案件诉权保护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但其核心在于受案范围的确定,本文主要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3年第2期(总第99期)》期刊2013-03-15)

吴兴国[7](2012)在《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研究——以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征地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事关征收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置不好会使征地矛盾恶性循环。《国法[2011]35号》对于规范和统一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规制的不足会在实践中掣肘其执行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其他土地权利人。(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10期)

赵颖[8](2012)在《论公共应急行政补偿——以范围和程序为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应急行政补偿是公共应急制度和国家补偿责任的重要内容,它在范围上涵盖了一般行政补偿的所有类型,但以合法行政紧急措施造成的特别牺牲补偿和公务协助的特别牺牲补偿为主。紧急行政补偿程序与一般行政补偿程序有一定区别,但其正当与否决定了实体补偿标准与方式是否公平合理。我国相关公共应急立法已初步规定行政补偿制度,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且有不少立法"空白"。这种状况应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立法及相关法制时尽快改善。(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2年01期)

舒小庆[9](2011)在《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原则与范围的不充分性——从比较法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补偿的规范化体现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及公民权利的保障,行政补偿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核心要素。当前我国由行政补偿原则、范围的不充分性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冲突日益增多。发达国家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补偿范围体现了广泛性、充分性。比较中外行政补偿范围的充分性,在行政行为的范围、权益的内容范围及损失范围等方面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是构建我国完备行政补偿制度的未来出路。(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贾亚强,姚军强[10](2011)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法院审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案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受案范围问题,不仅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诉权保护和征收补偿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实现,还涉及司法审查权介入行政管理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11-09)

行政补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补偿是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的"稳压器"。在海洋世纪由发展远景向发展实践快速转变的背景下,伴随着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深化,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制度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补偿的原则与范围是补偿制度建构的基础要素,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得丧变更往往意味着传统渔民生活方式的被动改变和生活境遇的重大转变,科学确定补偿的原则,合理界定补偿的范围,对弥补相对人损失、恢复受损权利、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在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设定、实施和救济过程中,应当坚持权利保障、依法补偿和正当程序叁项原则,明确界定补偿的主体、客体、损害和原因范围,切实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补偿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董加伟.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范围[J].中国渔业经济.2016

[2].董加伟.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原则与范围[C].2015中国渔业经济专家研讨会——认识经济新常态运筹渔业十叁五论文集.2015

[3].邱小英.论行政补偿诉讼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4

[4].王红跃.行政补偿范围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5].苏美玉.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的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3

[6].上官晨南.浅析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3年第2期(总第99期).2013

[7].吴兴国.我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研究——以行政复议申请人范围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2

[8].赵颖.论公共应急行政补偿——以范围和程序为主[J].理论与改革.2012

[9].舒小庆.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原则与范围的不充分性——从比较法的视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0].贾亚强,姚军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初探[N].人民法院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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