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精髓与灵魂,是人治建构中的刑法与法治建构中的刑法的根本分野。”1自从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历史已经往前推进了一个半世纪。在过去的百余年里,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司法擅断的情形日益得到抑制,东西方社会的人权保障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因此,在刑法发展史上,罪刑法定原则无疑是不可错过的一座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即使法律的历史发展到今天,罪刑法定原则仍然是最富有魅力的话题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以及自然法理论为其安身立命的基础,并兼具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的价值蕴涵。但是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价值偏一性,保障人权才是其首要的价值选择,因此,当我国刑事立法中的若干规定偏离这一价值取向时,对目前刑事立法的反思也就具有了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刑事立法中若干环节偏离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价值蕴涵的评断并非空穴来风,其主要表现在:首先,刑法分则体系的安排不尽合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位置居后。其次,“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关规定与现实社会注重保障人权的潮流不符,并且有违宪之嫌。再次,刑事立法的过度犯罪化与重刑化倾向明显,不利于保障普通公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最后,现行刑法中,空白罪状过多,法律的明确性有待加强。否则,极易造成司法擅断,损坏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刑事立法的规制对象以及存在的原因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其次,刑事立法虽然从总体上而言大有进步,但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依然较大,刑法的工具性较为明显。再次,刑事立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立法优先”的理解不够全面,“立法优先”并不代表立法不受制约。根据上述的原因分析,我们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刑事立法者应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对立法时刻检阅和反省。其次,刑事立法过程应尽可能审慎,从而保证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再次,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及时对已制定的法律进行审视。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简要阐述,其中包括对该原则的历史追溯,对其价值意蕴以及理论基础的粗略阐释。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就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的关系进行的若干反思。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反思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立法现状的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