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近20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从未间断。相对于个人犯罪而言,单位犯罪涉及到两个主体要素——单位和自然人。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的关系问题是单位犯罪的本质问题,单位犯罪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与这一问题有关,或者说研究单位犯罪,首先论证以上要素是展开论述的基础,因为所有犯罪的成立都是由其主体在一定罪过的指引下实施的。如何理解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它们之间的关系、存在特征、在实施犯罪时的罪过,是影响单位犯罪认定的基础性问题。因此,本文拟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及其罪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认定、主体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作用和地位、与单位要素的关系、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所起的作用、单位犯罪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形成和形式等进行研究。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现有理论分歧进行分析,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结构形式,进行立体的剖析;从而对单位犯罪的特征作出形式与实质的分析。对我国现行刑法下,公司、企业、国家机关、被取消资格的单位、筹建中的单位、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外国单位等单位犯罪主体的具体种类,结合实践认定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单位犯罪主体中,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何确定其范围,认定其与单位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单位犯罪这一体系内的相互作用。单位犯罪的罪过形态,故意的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到底如何认识;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应与单位故意犯罪罪过具有一致性,即必须具有故意的罪过。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形式与单位罪过形式的一致,并不意味着所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罪过类型与单位犯罪的罪过类型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分析,单位犯罪也具有过失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