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追溯其历史,自产生至今,也不过百年时间。然而,在短短百年中,这一立足于规范责任论的理论,已经由德国扩展至日本以至我国的台湾地区,成为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所认同的理论。不过,由于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所存在的差异,致使目前这一理论在我国仍处于学界的研讨范畴。因此,基于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现状,本文试图在总结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一番梳理,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发展进程的阐述,理论及价值的定位,以及对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地位、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研究成果的总结,最后重点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刑事领域实践的巨大价值,以期能够对我国将来的充分借鉴与吸收该理论中的精华思想和理念有所推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历史沿革。该部分主要是对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综述。首先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即指从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其次,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演进历程,同时也对这一理论形成前反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火花进行了考察,对我国以及国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思想萌芽进行了分析与介绍。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现状概览。该部分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现状的综述,主要阐述了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及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期待可能性的价值定位。这一部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涵的价值进行系统的阐述,纵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其在短短一百年之间所呈现出的旺盛的生命力,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成为继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刑法理论界研究的又一个新的热点问题,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第四部分,期待可能性本土化研究。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探讨我国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引进问题,即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理论定位。第二个层次研究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作用,即以刑法的人道性为价值取向,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起引导作用,对刑事立法起“非犯罪化”、“轻罚”的指导作用,对刑事司法起“出罪”的能动作用。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迥然相异,不能为期待可能性提供一个合理的地位,供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非要将整块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全予以引进而排斥行为的可责性,则会与我国整个犯罪构成乃至犯罪理论不相容。阻碍我国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与大陆法系于宏观上的刑法理论体系、犯罪成立模式和微观上的一些刑法概念截然不同,主张不宜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引进置于我国某个刑法领域,而应去其形引其魂,将所谓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直接纳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中,即将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问题转换为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使刑法第13条“但书”可以成为丧失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不成立犯罪的法律依据;将规范中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直接消化在我国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中。我国目前显然不具备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整体本土化的条件,但可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在不改变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前提下,将期待可能性充分融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