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悬赏广告已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然而对于悬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及实务上分歧颇大。故而展开对悬赏广告的深入探讨实属必要。悬赏广告是指广告发布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所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和完成一定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主张,比较而言,契约说更为合理,其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能够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能合理解释悬赏广告的各种复杂情形。悬赏广告一经承诺即生契约之法律效力。在契约说的基础上,悬赏广告可分为涉法定义务与非涉法定义务悬赏广告两类。涉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为该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涉法定义务的悬赏广告以遗失物悬赏广告最为典型,在拾得人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报告义务和保管义务后应认定其法律效力。非涉法定义务指行为人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此行为,行为人完成行为是为满足和符合广告人的要求,该类广告包括优等悬赏广告和其他类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在广告人的评定结果未明确之前其效力待定;其它类悬赏广告如无特殊情形其发布后即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立法虽对悬赏广告未做具体规定,但也未禁止。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把悬赏广告列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详细规定或以判例发展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考虑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衔接,将悬赏广告置于合同法分则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