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民主进程的推进,戏仿作为一种古老的文艺创作形式进发出了年轻的生命力,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创作形式却没有明确规定。戏仿在逐步加大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2006年初,网络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戏仿电影作品《无极》而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使戏仿问题浮出水面,随着香港电影《大话西游》、《功夫》以及美国动画片《怪物史莱克》等一系列充满戏仿意味的创作频繁出现,人们才开始关注“戏仿”带来的法律问题,法学界也就此开展了相关问题的探讨,但仍然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此,本文试通过一些分析,提出在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之下规范戏仿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本文从三大部分进行论述: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部分介绍了近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戏仿创作,从戏仿带来的法律问题入手,指出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戏仿法律规范制度。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戏仿的定义、特征、戏仿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等角度,分析戏仿的法律内涵,并通过对戏仿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哲学基础进行分析,指出戏仿存在的正当性,对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直面戏仿对现行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第一节概述我国对戏仿认定的现状。第二节分析戏仿与现有著作权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戏仿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相关权利内容,认为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戏仿难逃侵权的嫌疑,这不利于对戏仿创作形式的保护。第三节理性分析戏仿对传统著作权法形成挑战的原因,提出这种挑战是社会文化发展的正常现象,应该从文艺思潮更替、网络科技发展以及著作权法本身的逻辑困境去理解和面对。在肯定现行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性规定的同时,提出应该结合网络时代特征,寻找适当的处理戏仿问题的法律途径。第三章概述了美国、德国等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处理戏仿问题时所采取的对策,并作了一定的比较分析。本章承接第二章提出的问题,认为西方国家处理戏仿问题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指导。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戏仿法律规范制度提出建议。第一节从“作品”的定义出发,提出要承认戏仿作品的法律地位,承认戏仿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将戏仿作品单独列举为一种作品形式进行保护。第二节提出可以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对戏仿进行规范,首先对合理使用制度本身进行界定;其次,提出运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操作方案,即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制度之下增加一款“以戏仿为目的创作新作品,适当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中规定戏仿的具体要件,对司法实践形成可操作性的指导;再次,对合理使用制度之下戏仿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论述,提出可从五个方面界定戏仿,即“戏仿必须以原作品为目标、戏仿作品有使用原作品的正当目的、戏仿作品存在明显的独立性、戏仿作品对原作品不构成市场替代,以及戏仿作品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原作品”。第三节论述了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其他补充要件,即“善意使用”、“无其他损害”、“符合公序良俗”等,进一步完善戏仿的法律规范制度,促进这一文艺创作形式的发展。结论部分对戏仿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认为戏仿是以原作品为目标的具有独创性的文艺创作形式;戏仿成果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通过完善的合理使用制度对戏仿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