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治就是指一个自治主体的全体成员都能自觉地、自主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自治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传统中国的乡绅阶层大多是退休的官员,回到故乡后他们继续作为皇权的统治工具在乡土社会发挥作用,由于皇权不下县,所以乡绅们是在替皇帝管理乡土社会,实际上是帝国政权在乡土社会的延伸。乡绅自治是以家族、血缘关系、长老统治为社会基础的,这种自治以个人对家族或社会的依附为前提,个人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这种自治模式不利于培养生成民主制度所需要的土壤。因其缺乏对个体自主性的培养,所以乡绅自治模式下大多培养的是臣民而非公民。美国的乡镇自治受新教和契约精神的影响,鼓励个人奋斗,将每个人看成是自治的主体,人与人之间平等地按照契约结合在一起,组成乡镇,实现乡镇的自我管理。因此,乡镇里的每一个人便具有了民主意识、契约意识、独立意识、法律意识等,这样的人才能被称为合格的公民。因此,美国乡镇自治培养出来的大多是合格的公民,而其直接政治效果之一便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传统中国乡绅自治与美国乡镇自治虽然表面上很相似,实际上差异却很大。同样是自治,其政治实践效果却完全不同。中国乡绅自治培养的是臣民,美国乡镇自治培养的则是公民。臣民越合格,对专制政治越有利;而公民越合格,越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