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论文摘要

本文集中论述了有关跟单信用证制度核心原则之一:“严格相符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目前,国际银行界和司法界通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制定并颁布了两个重要文件:UCP(目前国际商会出版号为第500号,2006修改完毕,2007年7月生效的版本为出版物第600号)和ISBP(目前国际商会的出版号为第645号)。这两个文件互相补充,使严格相符原则在实务领域得以具体化,并成为实务操作的指引。它们将进一步统一国际间形形色色的由银行在实务中采用的做法,从而提高信用证这一精妙法律制度的商业活力。笔者拟对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国际惯例和各国有关的成文法以及判例法的比较和总结,并着重揭示各国司法机构和国际银行界在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过程中表达的立场、观点、原则和方法。笔者拟通过本文向国内的司法界和银行实务界解释:为什么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的严格相符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和银行实务中将会牵涉到如此复杂细致的问题。本文也希望通过对国际的以及国内已往案例和经验的介绍和分析,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和通过的有关信用证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在未来的适用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

论文目录

  • 目录
  • 详细目录
  • 提要
  • 缩写词
  • 引言
  • 第一章 严格相符原则在信用证法律制度诸原则中的重要性
  • 第一节 构成信用证机制基石的两条黄金原则
  •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抽象性原则
  • 二、单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
  • 三、严格相符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的关联
  • 第二节 与信用证单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有关的其他基本原则
  • 一、付款的迅疾性原则(promptness)
  • 二、保持信用证机制的高效和低成本原则(efficiency)
  • 三、尽可能减少诉讼或司法干预的可能(minimum justice inference)
  • 小结
  • 第二章 严格相符原则带来的弊端和需解决的问题
  • 第一节 严格相符原则带来的实务上的严重问题
  • 一、问题之一:受益人第一次交单的拒付率奇高
  • 二、问题之二:开证行的尴尬角色和其面临的复杂利益冲突
  • 三、问题之三:不同国家法院在实际案例中适用严格相符原则的差异
  • 四、问题之四:不当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导致诉讼案件显著增加
  • 五、问题之五:国际商会的“统一惯例”的“不统一”
  • 六、问题之六:严格相符原则容易被滥用
  • 第二节 适用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论争议
  • 一、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还是实质相符原则
  • 二、关于单据之间必须保持一致问题的争论
  • 三、关于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应适用具体操作标准
  • 四、交单人和交单地以及交单时间等非单据条款是否也要严格相符
  • 五、开证行拒绝单据的时间\说明拒绝理由\退单以及为交单人持有单据的说明是否也要严格相符
  • 小结
  • 第三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产生不同审单标准
  • 第一节 第一个标准:严格相符标准(strict comply standard)
  • 一、各国绝大多数司法实务坚持严格相符标准
  • 二、最新美国成文法主张适用严格相符原则而不是实质相符原则
  • 三、银行在审单中应跟随“严厉的反直觉的严格相符原则”而非商业常识
  • 四、字面或镜象标准(a literal,mirror image of the credit)
  • 五、似真还假的词句镜象标准
  • 六、法院重新界定的镜象标准
  • 第二节 第二个标准:实质相符标准(substantially comply standard)
  • 一、实质相符是严格相符原则在衡平法上的例外
  • 二、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严格相符原则的修正
  • 三、美国适用实质相符的重点判例
  • 第三节 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之争
  • 一、法院判例承认审单标准有时存在激烈争论
  • 二、大量有份量的判例仍坚持适用严格相符原则
  • 三、实质相符原则最终被成文法排除适用
  • 第四节 第三个标准:中间标准(bifurcated standard)
  • 一、中间标准或双重标准
  • 二、经济严格一致标准
  • 三、“由申请人承担风险方式分析单据”标准
  • 四、判例主张应该在所有的信用证交易中适用同一审单标准
  • 第五节 各国判例对第二种标准和第三种标准的否定
  • 小结
  • 第四章 关于严格相符原则的成文法和国际惯例
  • 第一节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 一、UCP500的条文规定
  • 二、国际商会对相符原则的实务上的解释
  • 三、国际商会关于“非单据条款”的规定和意见
  • 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答复意见
  • 五、eUCP
  • 六、ISBP
  • 第二节 美国商法典(UCC)第五篇相关规定
  • 一、UCC1974年版本第5-109条的规定
  • 二、UCC第五篇1995年修订版本第5—108条的规定
  • 三、1995年修改后第5—108条官方评论中值得注意的几点
  • 第三节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 小结
  • 第五章 严格相符原则在各国判例中的适用
  • 第一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普通法国家法院的适用
  • 一、对美国判例的总结
  • 二、对英国判例的总结
  • 三、加拿大:适用严格相符原则但是对细小差异或非实质性不符点留有余地
  • 四、新加坡法院的判例: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非常细小的以及无害的差异不能被当作不符点
  • 小结
  • 第二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判例中的适用
  • 一、德国判例明确适用严格相符原则
  • 二、瑞士判例总结
  • 三、法国的学理和判例
  • 四、日本和韩国的判例
  • 小结
  • 第三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中国法院判例中的适用
  • 一、最高法院的较早判例:信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
  • 二、最高法院纽科案判决: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的判例: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构成不符
  • 四、最高法院“潮连案”判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值得注意
  • 五、中国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
  • 六、中国判例的初步总结
  • 小结
  • 第六章 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所产生单据不符的类型
  • 第一节 信用证单证不符点类型的总结
  • 一、极其微小的不符点(de minimis)
  • 二、微小的不符点(minor)
  • 三、重大的不符点(major)
  • 第二节 信用证条文中本身有具体的严格的文本要求或文字要求的,要严格按照信用证文本出具单据,否则可能被判决存在不符。
  • 一、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以及单据中文字表述已经事先发给受益人
  • 二、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已经规定好了词句
  • 三、信用证要求的索款函已经事先告知文本
  • 四、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已经有词句要求,但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词句有出入
  • 五、信用证要求指定人签名,但是单据是受让人签名的
  • 六、信用证要求明确的词句,但是词句有出入,签名人也有出入
  • 第三节 不符点不可能误导审单人或开证人
  • 一、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词句和信用证中所要求单据中的词句增加了几个词
  • 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门牌号和地址和信用证规定有出入
  • 三、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词句表述基础合同项下款项未用于信用证规定的用途
  • 四、信用证项下要求汇票所跟随的单据中词句和信用证要求的词句不一致
  • 第四节 不符点是打字错误或抄写错误
  • 一、信用证要求汇票注明信用证号码“86—122—S”,但是汇票打成“86—122—5”
  • 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将拖车数量打成“TRLR#65024 SEAL #4389”,而提单打成“TRLR#650524 SEAL# 04389”
  • 三、交单迟延和信用证过期是微小的不符点
  • 四、单据中存在明显的句法或打字错误不是不符点
  • 五、不符点是明显的拼写错误,但是错误会误导审单人
  • 六、如何确定是打字错误
  • 七、打字错误的各种类型
  • 八、其他打字错误的例子
  • 第五节 提交了信用证中所没有要求的额外的单据或文字
  • 一、美国的案例
  • 二、英国的案例
  • 三、国际商会的立场
  • 第六节 未能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 一、受益人无法获得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 二、受益人未能提交申请人的过错证明
  • 第七节 只有受益人才可以提交单据,其他人不可以代替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开证行兑付,否则构成单证不符
  • 一、国际商会的立场
  • 二、美国的判例
  • 第八节 提交单据正本和复印件问题
  • 一、美国案例
  • 二、英国判例
  • 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立场
  • 第九节 单据提交的时间也需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 一、美国判例:
  • 二、英国
  • 第十节 交单时间、交单地点和交单人也需要严格相符
  • 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时间有不符,但是开证行没有给出及时的不符点通知
  • 二、受益人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迅速交单
  • 三、检验报告上的日前和提单日期不一致
  • 四、开证行拒付单据的时间也需要严格相符
  • 五、信用证中关于交单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不属于非单据条款
  • 六、最晚装运期的规定也必须严格相符
  • 七、交单的最晚期限和议付的最晚期限
  • 八、被指定行和议付行在向开证行交单要求偿付时是否必须要注明收到单据的时间
  • 小结
  • 第七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单单一致和单据互救问题
  • 第一节 美国判例:单据之间能否相互补救?
  • 一、支持单据之间相互补救的判例
  • 二、不支持单据相互补救的判例
  • 第二节 英国:单据之间建立联系的程度
  • 一、单据之间可以互相补救
  • 二、单单相符应该达到的程度
  • 三、是否应将所有的单据放在一起看?
  • 第三节 中国:是否允许单据之间互相补救
  • 一、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意见
  • 二,地方法院的判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第四节 国际商会的立场
  • 小结
  • 第八章 合理审单人标准和审单人的合理谨慎问题
  • 第一节 审单人的标准
  • 一、合理的审单人
  • 二、审单人应是一位有经验的审单人,而不是门外汉
  • 三、开证行和审单人不应该被期望知晓特殊的贸易或商业惯例
  • 四、红旗条款信用证审核
  • 五、开证行审单或开证申请人审单
  • 六、中国法院的判例:合理审单人标准和门外汉审单人标准
  • 第二节 关于审单人的合理谨慎问题
  • 一、国际商会:留给国内法解释
  • 二、大陆法国家德国和瑞士:和民法上的善意原则关联
  • 三、普通法国家美国和英国
  • 四、中国
  • 小结
  • 第九章 审单的合理时间和拒付通知问题
  • 第一节 关于开证行审单的合理时间问题
  • 一、国际商会
  • 二、大陆法国家
  • 三、普通法国家
  • 四、中国大陆,台湾以及香港:三天到五天
  • 第二节 关于拒付通知的问题
  • 一、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
  • 二、合格的拒付通知
  • 三、拒付理由一次列明
  • 四、即使获得法院禁令拒付通知也必须尽速给出
  • 五、拒付通知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给出
  • 六、只给出不符点,没有表明拒付不是合格的拒付通知
  • 七、只给出拒付通知没有拒付理由不构成拒付
  • 八、只说“不符单据”没有说具体的不符点就作出拒付不是足够的拒付通知
  • 九、开证行拒付单据后持有单据或原单退回
  • 十、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
  • 十一、补充交单发现新的不符点
  • 十二、信用证过效期,开证行无义务发拒付通知
  • 十三、不符点通知须发送给转递单据的银行
  • 小结
  • 第十章 严格相符原则的否定:欺诈例外
  • 第一节 美国
  • 一、实质性欺诈的发生
  • 二、严重欺诈的发生
  • 三、越权
  • 四、除非出现欺诈,否则不能越过单据看基础交易
  • 五、单据表面相符即可,除非出现欺诈,否则即不能深究单据背后内容
  • 六、单据是否严格相符不是法院去决定的事
  • 第二节 英国和加拿大
  • 一、英国:只有欺诈例外才能超越严格相符原则
  • 二、加拿大:发生欺诈时严格相符原则不再起作用
  • 第三节 受益人对单据真实性和单证相符的默示保证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新加坡
  • 四、统一惯例:银行对单据真实性没有保证
  • 小结:
  • 第十一章 中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条文逐条分析和评论
  • 第一节 对司法解释第六条的分析和评论
  • 一、条文规定
  • 二、评论:信用证单据审查的标准
  • 第二节 对司法解释第七条的分析和评论
  • 一、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
  • 二、评论:开证行和申请人对不符点的决定、接受和放弃
  • 小结
  • 结论
  • 一、如何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决定信用证制度未来的存亡
  • 二、各国法院应该严防严格相符原则被恶意滥用
  • 三、严格相符原则的普遍接受和微小瑕疵的原谅
  • 四、简单的原则和细致变化着的标准实务
  • 五、颁布ISBP645对实务界的积极意义
  • 六、中国实务界需掌握平衡的技巧
  • 七、国际惯例制订中争论的继续
  • 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公布的意义和问题
  • 后记
  • 参考资料
  • 爱尔兰案例
  • 澳大利亚案例
  • 比利时案例
  • 德国案例和法律资料
  • 德国书籍和文章
  • 法国案例
  • 法国书籍文章
  • 香港案例
  • 国际商会出版物
  • 韩国案例
  • 加拿大案例
  • 美国案例
  • 美国法律
  • 美国书籍
  • 美国文章
  • 日本案例
  • 日本书籍文章
  • 瑞士案例
  • 台湾书籍文章
  • 新加坡案例
  • 新加坡书籍文章
  • 意大利法律和书籍
  • 英国案例
  • 英国书籍
  • 中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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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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