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各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出口商利用倾销垄断别国市场的行为受到进口国的严厉惩罚。于是,出口商采取各种规避行为以绕开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管制。反规避正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欧共体、美国已建立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反规避制度,使其反规避有法可依,有效的延伸了反倾销的保护效果,不仅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成为各国建立反规避制度的典范。就我国而言,有关反规避的国内法都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统一反规避制度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国际上未形成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但从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的《关于反规避的决议》来看,制定统一的反规避制度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因此,深入研究反规避制度,对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解决规避我国反倾销法的行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反规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反规避的含义、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和价值、反规避制度与反倾销法及原产地规则之间的联系。反规避是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的规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关于反规避的决议》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专家小组对“改锥案”的裁决也并未否认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就其价值而言,反规避制度具有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适用。反规避与原产地规则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规避行为的认定上。第二部分考察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法律制度。本文对欧共体和美国的反规避制度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规避行为的定义方式不同、规避行为的种类不同、对规避行为的判断标准与时间起点不同、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同、调查程序不同。第三部分论证GATT/WTO体制下的反规避制度。GATT体制下有关反规避的规定集中在邓克尔文本中。其主要规定了进口国组装规避和通过第三国组装规避,但该条款由于欧美的强烈反对而被删除。目前,WTO成员方对反规避问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规避行为的认定、如何处理规避行为和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三个方面。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本文认为,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互动发展的规律,在各国之间加强磋商的基础上,统一的国际反规避制度必将建立。第四部分为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反规避的立法过于简单,不足以应对规避我国反倾销税的行为。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指出我国反规避立法应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注意吸收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成分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与WTO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在制定具体反规避条款时,应当明确规避行为的含义和规避行为的形式,完善反规避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