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论文-黄亚洲,孔金萍

法律拟制论文-黄亚洲,孔金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拟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程序,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论文文献综述

黄亚洲,孔金萍[1](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振华[2](2019)在《酒驾后检测前再次饮酒行为的法律分析——兼评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二次饮酒"现象作出专门规定。准确适用该条款,需要从立法意图、立法技术、法律条文本身叁个维度去全面理解和把握,才能既解决实践问题,又能较好地回应疑罪推定的质疑。(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 总第5卷)》期刊2019-07-01)

蔡智玉[3](2019)在《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刑法规定的两个犯罪,而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犯罪表现形态。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不少关于牵连犯的条文,处理原则却不尽统一。笔者认为,对牵连犯采用哪一种处理模式最符合罪刑相适(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0)

高全喜[4](2019)在《未来世界的法律拟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我有幸参加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当代美国评论》杂志社召开的"人工智能时代的人类生存境况"理论研讨会。在会议中,我提出了一个未来世界的法律拟制问题,曾经引起激烈的讨论。大家知道,高新科技已经进入我们的生活世界,它们早已不再只是科学领域自身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高彩燕[5](2019)在《论法律拟制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拟制是什么的问题,是认识法律拟制的基本问题。性质分析是“是什么”问题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围绕法律拟制的性质问题,有叁个疑难需要解决,包括法律拟制范围、法律拟制的定位、法律拟制命题的逻辑值。对这叁个疑难的回应可以呈现出“什么是法律拟制”。国内非常流行的一种法律拟制界定是:法律拟制即:将“不是”拟制为“是”、将“假”拟制为“真”。这样的界定是十分模糊的,通过对法律拟制的字面含义以及实践中的拟制过程通盘考量,初步将法律拟制界定为一种具有决断性效果的法律虚构。以拟制对象是事实还是概念为分类标准,将法律拟制现象分为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事实拟制分为程序性事实拟制和非程序性事实拟制,概念拟制分为对日常概念的拟制和对法律概念的拟制,以及特殊的抽象概念。关于法律拟制的范围,富勒和边沁在相同讨论范围内,形成截然相反的观点。按照富勒的观点,只要实践需要,法律拟制的范围是没有边界的,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抽象概念型法律拟制不在他们讨论范围)均是法律拟制。而按照边沁的观点,法律拟制什么都不是,是一种全无的形式,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均不是法律拟制。凯尔森以专篇文章分析了费英格的法律拟制观,二人观点同样出现争议。在费英格(Vaihinger)的视角之下,法律拟制的范围十分广泛,事实拟制和概念拟制都是法律拟制。按照凯尔森的观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行为均不是法律拟制,只有基础规范属于法律拟制,即对自然概念的拟制是法律拟制。按照肖尔的观点,只有部分事实拟制属于法律拟制。从几种观点的博弈来看,将肖尔与凯尔森的观点结合,可以得到适度范围的法律拟制:罗马法核普通法传统的事实拟制属于法律拟制范围。关于法律拟制的性质定位,目前主要有叁种:语义陈述论、思维机制论和法律技术论。语义陈述论太过片面,思维机制论本质上与法律技术论无差,但与法律技术论相比针对性不足,法律技术论将法律拟制定位为法律类推技术。这种“法律技术”定位是值得肯定的,但“类推”定位不正确:法律拟制技术下的α和β只具有微弱的“相关相似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标准类推,至少是一种扩大化的法律类推,关于法律拟制命题的逻辑值,正是因为法律拟制这种扩大化类推的特殊性,使法律拟制产生了在逻辑上“以假为真”、存在逻辑矛盾的质疑。边沁、富勒、肖尔、费英格(Vaihinger)、凯尔森分别从法律拟制与实在的关系、法律真相、事物本真、事实与价值几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从逻辑上否定法律拟制混淆了事实与价值。最终证明,法律拟制与实在、与真假性无关,法律拟制命题是规范命题,没有真值,不存在逻辑矛盾。叁个主要疑难的回应呈现了法律拟制的性质,但是法律拟制的功能也与法律拟制的性质具有相关性,我们需要思考在法律技术日益发达的时代,法律拟制所实现的功能是否已经被取代。(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尹国金,梅娟[6](2019)在《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人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侵权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在学术界引起热议,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人工智能系统是否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文章认为,目前人工智能法理与法律适用的困境需要借鉴已有的自然人、法人人格制度,并结合多方面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研究,承认人工智能系统法律地位的可能性,来探讨是否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法律人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4期)

熊敬[7](2019)在《论信托关系的法律拟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拟制信托是将不满足信托成立形式要件的法律关系拟制为信托关系。拟制信托法律技术在我国已经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和学理分析中,但其本身并未获得足够关注。现代财产管理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外观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不时出现,为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满足社会生活需要,有必要通过信托的拟制供给规则,以弥补依据法律形式适用之规则的不足。我国信托拟制应从司法拟制上升为立法拟制,拟制的内容应为意思拟制而非事实拟制。在规范设计层面,拟制信托的要件可分为拟制要件和一般要件。(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恒[8](2019)在《近代早期英格兰的王权与主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康托洛维茨的《国王的两个身体》造就了一个学术神话,给二战后祛魅的国王形象重新涂抹上了一层温暖的暮光。以自己非同寻常的博学和诗性的想象力,康托洛维茨找到了重新开启符咒的钥匙,让“国王的两个身体”这一政治神秘主义的意象像不死鸟那样得以浴火重生(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1-23)

田方芳[9](2017)在《论法律拟制在罗马物法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拟制”是罗马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含义:为产生特定法律结果,假定某一法定要素存在于特定场景或条件中,从而在社会的变动与制度的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它起源于诉讼制度的变革,在裁判官通过相关程式进行实践后,这一制度渐趋成熟,从而被广泛应用于罗马私法体系的各个方面。在罗马物法中,拟制的作用更加突出,它在不违背市民法传统的同时,通过对某些要件的假定巧妙地满足了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而被广泛应用于物权、债权与继承方面。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继承了起源于罗马法的法律拟制,并结合具体国情,发展出了一系列有特色和对后世具有借鉴意义的规定。因此研究法律拟制的罗马法渊源及其在物法中的实际运用,有利于对现代法律文明做一个根本性的溯源探析。(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杨柳青[10](2018)在《有罪或无罪的法律拟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拟制是指为衡平秩序与自由而把事实A和事实B的法律后果等同的法律规定。所谓法律上的绝对推定实为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反证考验,不能一概而论。无罪的法律拟制要求在判决疑难案件时,若控方未依法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须毫无例外地在法律上把被告视同无罪并宣告其无罪。无罪的法律拟制只对少数疑难案件判决时起作用。无罪的法律拟制是由无罪假定原则派生的。滥用"无罪推定"概念,困扰刑诉,不利于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追诉人的人权。(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法律拟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二次饮酒"现象作出专门规定。准确适用该条款,需要从立法意图、立法技术、法律条文本身叁个维度去全面理解和把握,才能既解决实践问题,又能较好地回应疑罪推定的质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拟制论文参考文献

[1].黄亚洲,孔金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破与立——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王振华.酒驾后检测前再次饮酒行为的法律分析——兼评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5卷总第5卷).2019

[3].蔡智玉.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N].人民法院报.2019

[4].高全喜.未来世界的法律拟制[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高彩燕.论法律拟制的性质[D].天津商业大学.2019

[6].尹国金,梅娟.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人格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7].熊敬.论信托关系的法律拟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王恒.近代早期英格兰的王权与主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9].田方芳.论法律拟制在罗马物法中的应用[J].湘江青年法学.2017

[10].杨柳青.有罪或无罪的法律拟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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