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统侵权法上的警示义务多指产品责任法领域的警示义务,即产品警示义务。但随着侵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警示义务这一概念逐渐延伸至其他侵权责任领域,并衍生出包括物件损害警示义务、先危险行为警示义务和高度危险区域警示义务等新的类型。这些警示义务多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也有基于学理而被广泛接受的。通过分析和定义这些新的警示义务类型,笔者尝试界定了广义上的警示义务概念。将其定义为危险源的制造者和维护者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就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程度所进行的警告、指示和标记的义务。其中的危险源包括缺陷产品、危险物件,先危险行为和高度危险区域。从理论上研究警示义务的概念及其内涵,是我们构建警示义务制度的基础。虽然警示义务是一项附随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侵权主体的强制性效力。在侵权责任的承担由“侵害权利”向“违反义务”转变的过程中,明确义务的类型,分析义务的要件,确立义务的履行原则,将会加深我们对侵权行为的认识。具体来讲,引言部分分析了警示义务的研究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作为概述,除了界定警示义务的概念外,还分析了警示义务的法定性、作为性、附随性和说明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警示义务的类型进行了划分,着重阐述了依据警示义务客体所进行划分的警示义务类型的概念、内容、产生原因和相关理论背景。同时也介绍了按照时间标准划分的警示义务中的售后警示义务。第二章承接第一章,对警示义务的各项要素进行了分析,将警示义务主体界定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有人和管理人、先危险行为人和高危区域管理人。对包括缺陷产品、危险物件、先危险行为和高度危险区域在内的警示义务客体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同时研究了警示义务的各类对象,包括消费者、先危险行为相对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以及医生、游客、网络用户等按照行业属性所划分的特殊对象。第三章是对警示义务的内容的阐述,主要分析了警告、指示和标记等内容的含义,标准与要求,同时重点论述了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研究了警示义务的履行,分析了履行原则、履行方式、构成要件以及免除义务的四种情形,包括无法预见的危险、公开和明显的危险、众所周知的危险和微不足道的危险。第五章则研究了违反警示义务的归责原则,包括产品警示义务的归责原则和其他警示义务类型的归责原则。通过本文的探索,作者试图完善警示义务理论体系,阐明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推动警示义务制度作为一项法定的救济方式更为全面的为人们所理解,发挥其规范行为人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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