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研究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研究

论文摘要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对已成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本性条件的情形,通过诉讼予以处理的措施和制度。具体来说是指公司从形式上已经成立、公司设立不符合其法定条件或程序、彻底否定公司形式上的人格。公司设立无效有以下三个特征:整体性、相对性、诉讼性。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撤销、公司解散等概念有较大的区别。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既包括实体性瑕疵又包括程序性瑕疵。实体性瑕疵包括设立人瑕疵、资本瑕疵、设立文件瑕疵、没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目的事业违法、公司名称存在瑕疵等;程序性瑕疵包括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申请缺少必要程序、文件或存在欺诈行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名称、目的等存在瑕疵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包括:交易安全、交易效率、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就业问题、社会公正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成本包括:立法成本、法律实施成本、机会成本、社会成本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应符合自由、安全、效率、公平的要求,符合两大法系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共同原则。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包括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构、董事监事的民事责任。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可以丰富我国公司设立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增强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可以体现公司法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完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应坚持的原则包括:建立以公司设立形式判断为主要原则、以公司设立无效为补充的制度体系、建立由司法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制度、确立宣告公司无效的行为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从程序上来看应采取登记实质审查主义、完善公司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明确设立中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将设立行为的瑕疵规定为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完善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注意立法的可操作性。从实体上来看,应明确发起人、认股人交付的出资或股款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明确发起人为设立中的公司实施的行为与发起人个人或发起人合伙实施的行为的界限、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序中监督与配合规定、确立审批和登记机关对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赔偿责任。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方法与论文逻辑结构
  • 第一章 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辨析
  • 1.1 公司设立的概念
  • 1.2 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
  • 1.2.1 公司从形式上已经成立
  • 1.2.2 公司设立不符合其法定条件或程序
  • 1.2.3 彻底否定公司形式上的人格
  • 1.3 公司设立无效具有以下特征
  • 1.3.1 整体性特征
  • 1.3.2 相对性特征
  • 1.3.3 诉讼性特征
  • 1.4 公司设立无效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4.1 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比较
  • 1.4.2 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失败
  • 1.4.3 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撤销
  • 1.4.4 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解散
  • 第二章 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 2.1 公司设立的实体性瑕疵
  • 2.1.1 设立人瑕疵
  • 2.1.2 资本瑕疵
  • 2.1.3 设立文件瑕疵
  • 2.1.4 没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 2.1.5 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2.1.6 目的事业违法
  • 2.1.7 公司名称存在瑕疵
  • 2.2 公司设立的程序性瑕疵
  • 2.2.1 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申请缺少必要程序、文件或存在欺诈行为
  • 2.2.2 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三章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评析
  • 3.1 公司设立法律行为的性质
  • 3.1.1 公司设立法律行为的性质三种学说
  • 3.1.2 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通说
  • 3.1.3 对公司设立法律性质的几点认识
  • 3.1.4 公司设立行为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影响
  • 3.2 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影响
  • 3.3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
  • 3.3.1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
  • 3.3.2 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分析得出的结论
  • 3.4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成本分析
  • 3.4.1 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成本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成本比较
  • 3.4.2 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结论
  • 3.5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 3.5.1 自由
  • 3.5.2 安全
  • 3.5.3 效率
  • 3.5.4 公平
  • 3.5.5 通过公司设立制度的法理学分析得出的结论
  • 3.6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主义分析
  • 3.6.1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承认主义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否认主义
  • 3.6.2 英美法系国家原则存在判例法上的例外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例外规定
  • 3.6.3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立法主义理论分析
  • 第四章 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
  • 4.1 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 4.1.1 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的对外责任
  • 4.1.2 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的内部责任机制
  • 4.2 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责任
  • 4.3 政府机构设立责任
  • 4.4 董事监事对公司设立时出资瑕疵应负的民事责任
  • 第五章 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完善
  • 5.1 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意义
  • 5.1.1 可以丰富我国公司设立制度的规定
  • 5.1.2 有利于增强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 5.1.3 可以体现公司法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 5.2 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缺陷
  • 5.2.1 由于立法层次的多元化,各自为政,对于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监督未能良好协调
  • 5.2.2 关于公司设立无效与可撤销的事由未加以明确区分,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 5.2.3 我国立法倾向于采取事后补救方法,不重视事前防范
  • 5.2.4 对于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够重视
  • 5.2.5 没有政府机关对公司利害关系人就其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
  • 5.2.6 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略,缺乏操作性
  • 5.2.7 公司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5.3 我国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 5.3.1 建立以公司设立形式判断为主要原则、以公司设立无效为补充的制度体系
  • 5.3.2 建立由司法机关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制度
  • 5.3.3 确立宣告公司无效的行为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5.4 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立法
  • 5.4.1 从程序完善立法
  • 5.4.2 从实体上完善立法
  • 5.5 我国建立瑕疵公司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具体设计
  • 5.5.1 对作为受害人的公司股东的法律救济
  • 5.5.2 一般瑕疵公司的矫正制度
  • 5.5.3 严重瑕疵设立公司无效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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