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是公司终止制度的核心环节。公司清算制度对于一个良性市场退出机制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也最终关系着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一般分为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并且只有法定清算。公司清算由清算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过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公司清算制度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实现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目的,从而体现其公平、公正的制度价值。清算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法律限制。普通清算的实行发生严重障碍或者清算中的公司有资不抵债嫌疑的,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清算中的公司开始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有债权人会议参与,并非仅由公司自行清算,这是特别清算的主要特点,也是特别清算相比较普通清算的优势所在。特别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可以根据公司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债务清偿的协定。协定机制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提高清算效率的特点。总之,特别清算以周密的制度设计克服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弊端,满足了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制度的多样性需求,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公司清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特别清算制度并不是完全独立和不同于普通清算制度,而是在普通清算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特别清算开始的原因、特别程序的启动、申请人的范围、债权人会议制度、协定机制等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其他一些程序性事项,则应适用普通清算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严格意义的特别清算制度,给清算实践造成了不少困难。目前,在我国设立特别清算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在总结国内清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境外的先进立法,设立特别清算制度,从而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公司退出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