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2001-2010年中国债务重组上市公司为背景,研究了出于不同动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对议价能力的强弱及其债务重组活动的不同经济后果,以及《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迁对此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深入研究关联性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复杂动机和其相对于债务人的议价能力带来债务重组的经济后果,以及这些动机、议价能力和经济后果在新会计准则影响下的变化;最后,本文用事件研究法对债务重组和关联性债务重组的短期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对市场有效性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在2001-2006年旧准则期间,出于最快最多收回借款动机的债权人议价能力相对债务人较弱,债务重组金额和方式的选择有利于债务人,债务重组后公司业绩表现会改善、相较于未进行债务重组的困境公司业绩更好;在2007-2010年新准则期间,债权人议价能力相对于出于盈余管理动机的债务人较强,债务重组金额和方式的选择有利于债权人,债务重组公司业绩并没有改善甚至恶化、相较于未进行债务重组的困境公司业绩更差。研究进一步发现,在2001-2006年旧准则期间,出于“支持”动机、同时具有信息优势和大股东身份的关联方债权人相对债务人的议价能力比外部债权人更强,因此会选择用债务重组“支持”有业绩改善潜力的困境关联上市公司、会选择更有利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金额和方式、以及更加注重债务重组公司的治理,因此关联性债务重组公司相较于其他债务重组公司的业绩改善程度更大;在2007-2010年新准则期间,受到共同盈余管理动机影响的关联方债权人和债务人会“合作”进行债务重组,关联方债权人基本没有议价能力,其信息优势和大股东治理效果无法发挥,虽然债务重组金额和方式的选择更有利于债务人,但是关联性债务重组公司相较于非关联性债务重组公司的业绩更差。研究最后发现,在整个研究期间,市场对债务重组公司、尤其是关联性债务重组公司的市场反应更好,但这种市场反应在新旧准则期间并没有差异。研究结果表明,旧《债务重组》准则期间,债务重组、尤其是关联性债务重组能够对困境公司业绩改善起到一定作用;新《债务重组》准则使得债务重组活动再次成为困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因此在这种盈余管理动机会影响下,债权人、尤其是关联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改变,表现为新准则期间债务重组公司、尤其是关联性债务重组公司的业绩更差;同时,市场在短期内并没有识别新准则期间的这种变化。本文首次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对议价能力角度出发来解释出于不同动机的二者在债务重组合约签订和执行中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而研究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对此过程的影响。弥补了我国以往文献仅从债务人角度研究债务重组问题的不足和缺陷;本文重点关注关联方债权人的议价能力,并以此解释其债务重组动机、行为和所造成的经济后果之间的关系,进而研究新准则对上述过程的影响,突出了关联方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特别之处,从而揭示了影响整体债务重组执行效果的主要因素;本文首次引入信息不对称和支持理论来研究关联性债务重组,这既是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一种新的应用,又是对支持理论在我国应用领域的一种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