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界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的含义,进而分析其认定的原则,指出赔偿责任的实现方式。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与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认定相关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机关。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兼具公私法性质的复合性行为,私法性质是其本质。第二部分界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的含义。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的分析,认定其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为民事赔偿责任。而通过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分析,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不具有豁免的理由,因此不适用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应定义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部分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实践中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相当因果关系的客观原则,在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达到确有可能的标准。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且在不需要其它因素的参与就必然得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对损失的认定依据证据确定,并兼顾合理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关与他人共同造成登记错误,应当依据主观过错的形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第四部分从诉讼机制及赔偿经费的来源、保障两个方面论述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指出目前不动产登记案件的诉讼机制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为保证赔偿责任的实现,可以设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由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同时,通过行使追偿权避免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资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