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的效力体系是否完善,法律对其规定是否科学,决定了合同法对社会现实的功能与价值大小。哲学研究的基础是亚里士多德的作品。到16世纪,“后期经院哲学家”的学者尝试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原则来解释罗马法,尝试依据他的德性(尤其是慷慨与正义)来解释罗马合同法。19世纪的法学家认为合同法不能再依靠德性思想了。他们认为,合同仅仅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自然法学派与法实证主义学派的学者对合同效力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结合自然法学派与法实证主义的观点,笔者将合同的效力分为:价值效力与事实效力。本文力求以合同效力的哲学与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各国先进立法经验为指导,以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为出发点,构建出一个全新的合同效力层次结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四个主要部分构成,全文共计3.4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立足于哲学和法学理论对合同效力的提出、形成与发展,提炼出合同效力的层次结构,进而以这种层次结构对合同的各效力状态加以归置。第二部分分别就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并找出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状态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以第一部分提出的效力状态的层次结构对合同的效力状态进行重构。第四部分解决由于合同效力状态的重新构建所带来的需要说明的问题,从而使得合同效力的层次结构从理论上看是完整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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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1 合同效力的理论根源探究1.1 合同及合同法的产生1.2 合同效力的哲学基础1.2.1 亚里士多德与托马斯·阿奎那的合同效力思想萌芽1.2.2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合同效力认识发展1.2.3 19世纪合同效力哲学根基的没落与法学理论的崛起1.3 合同效力的法学基础1.3.1 自然法学派的合同效力观1.3.2 法实证主义学派的合同效力观1.4 合同效力的层次结构1.4.1 合同的价值效力1.4.2 合同的事实效力2 不同国家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立法的评析2.1 罗马契约法合同效力状态立法评析2.2 德国民法典合同效力状态立法评析2.3 英美合同法合同效力状态立法评析2.4 公约的合同效力状态立法评析2.5 我国合同法合同效力状态立法评析2.5.1 合同效力状态规定的不完善2.5.2 现有合同效力状态的局限3 合同的效力状态重构3.1 各种合同效力状态的重新界定3.1.1 有效状态的界定3.1.2 无效状态的界定3.1.3 不成立状态的界定3.1.4 成立状态的界定3.1.5 未生效状态的界定3.1.6 可撤销状态的界定3.1.7 生效状态的界定3.2 各种合同效力状态间的逻辑关系3.2.1 有效与成立间的关系3.2.2 有效与生效间的关系3.2.3 无效与不成立间的关系3.2.4 无效与未生效间的关系3.2.5 成立与生效间的关系3.3 合同效力状态结构总览4 合同效力状态重构关联问题的处理4.1 违反未生效合同状态责任之确定4.1.1 未生效合同责任确定的学界观点介绍及评析4.1.2 违反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4.2 无效合同效力状态之补正4.2.1 先进立法经验介绍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改进4.2.2 无效合同效力补救措施结语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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