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纠纷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事实认定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远离法官的认知范围,基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又不能随意裁判,就有必要思考一种在诉讼中既公正又科学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矛盾。专家证人作为英美证据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作为意见证据规则的重要例外,不仅具有不同于普通证人的特征,而且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制度相比也具有较大的差别。我国现行的鉴定人制度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和做法,强调鉴定人制度的职权化,法官在整个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加之,我国现有的立法粗放、原则,许多具体问题没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无法满足实际鉴定工作的需要,从而难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功能是弥补法官对专业知识的缺陷,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专家证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初露端倪,而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盲点,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引进专家证人制度,强化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本文希望通过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涵义、性质、内容的介绍,比较英美法专家证言可采性与大陆法鉴定结论可采性以及英美法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与大陆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借鉴其有益之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特色在我国建立起以鉴定人为基础的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并存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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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部分 专家证人概述一、专家证人的涵义二、专家证人的产生与发展(一) 专家证人的历史沿革(二) 专家证人的产生三、专家证人的性质四、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特点五、专家证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 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比较(二)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比较第二部分 专家证人制度的国外立法例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专家出庭作证的规定(一)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专家出庭作证的规定(二)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专家出庭作证的规定(三) 对两大法系专家出庭作证的评价二、两大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定(一) 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定(二) 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结论可采性的规定(三) 两大法系对专家证言可采性规定的比较分析三、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之比较(一) 程序启动权之归属(二) 专家证人及鉴定人之资格(三) 诉讼地位上的差异(四)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性质差异第三部分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实考量一、确立专家证人制度的现实基础(一) 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二) 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价值(三) 专家证人在实务中运用状况(四)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在本质上的同一性二、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一) 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存在的必要性(二)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三) 鉴定人制度不能替代专家证人制度第四部分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一、明确规定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二、明确规定专家证人的选任程序(一) 当事人委托的专家证人(二) 法院指定专家证人(三) 联合专家证人三、明确规定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一) 专家证人的权利(二) 专家证人的义务四、专家证人的作证范围五、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六、专家证言的质证七、专家证言的采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在校期间攻读硕士学位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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