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治最初是一种理想和信念,作为一种权威理想,法治激励了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后来法治发展成为一种文明秩序。“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以法治理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1在这一文明秩序下,政治活动、经济生活被规则化、程序化,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已取得了多数国家的认可。然而,法治相较于人治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否定了人的作用,相反,“法的背后真正起作用的是理性。人们之所以寄希望于法律规则是因为相信规则是众人智能的积累,反映了人类的理性。”2又由于任何现实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某些缺陷,因此,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才能,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高下与法治的实现程度存在着实质性联系。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能力和学术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和指针。高素质法律职业群体正是本文所述的法学精英的主要构成要素。此外,法学精英还包括专门的学术型精英和复合应用型精英。因此,法学精英成为推动法治国家机器良好运行的技师,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而法学精英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必要之责。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是国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由此可见,法治、法学精英、法学教育三者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关系,法治社会造就了法学精英,法学教育在法治的沃土中蕴育着法学精英,法学精英和法学教育都为法治理想的实现积蓄力量。法学教育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学精英,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还造就了法治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栋梁之才,孕育了大批学术精英,为社会传播了法律文化,培养社会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学精英的培养,更是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顺应了不同层次,不同潜能的学生自身发展需求,体现了新的教育平等理念。只有依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培养模式来满足不同的成才需要,才能体现真正的平等内涵,实现法学精英培养的价值。伴随着高等教育的扩招,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法学教育的无序繁荣和人才培养途径的不统一与法律本身的规范性特征以及社会发展需求相背离,法律人才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此外,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学精英的培养重理论,法学教育的内容没有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培养出的法学人才难以满足法律职业需求,阻滞了我国法治建设进程。造成以上法学教育问题和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在观念上由于法治文化思想的长期缺失,使法学教育同其他学科一样成为“大众化”教育下的牺牲品,忽视法学精英对法治社会的推动作用;在制度上,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灌输式的课堂教学,通才式的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务培训和技能训练,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宿求,忽视了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价值作用。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法学精英培养模式构建理论框架,通过对法学精英培养模式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中外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的对比分析,提出了我国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的应然模式,在法学精英培养的价值观上,以理性主义为指导,实用主义为目标的和谐主义价值观,培养具有优秀法律素养的法学精英;在宏观培养目标上,将法学精英的培养定位于职业化需求上,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相连;在培养制度上,从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知识结构、思维方式、法律技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几个方面进行重新建构。这一应然模式从价值维度、目标维度、制度维度三个层次对我国法学精英培养模式进行新建构。这一建构和设想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以及法治现代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社会对精英的永恒需求是法学精英培养的客观前提,知识与人才已经成为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因此,我国应重构法学精英培养模式,达到完善的法律人的培养,从而更快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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