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应继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配偶,配偶继承顺序,配偶应继份
应继份论文文献综述
杨桂芳[1](2018)在《论我国现行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距今已有33年。该继承法共有37个条文,其中规定法定继承制度的仅7个。虽《继承法》第10条已明确规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时常遭受侵犯。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处于制定过程中,继承法的修订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纵观中国历史,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配偶继承权制度最为完善,为此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制度,以期为我国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应继份制度修订和完善提供经验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轶晗[2](2015)在《论继承法的修改——以配偶应继份制度的存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分析了我国配偶应继份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学者在继承法建议稿中关于配偶应继份制度的预设规定,认为配偶应继份制度应当继续存在,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配偶应继份制度改革的可能性进路。(本文来源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期刊2015年06期)
云姣[3](2015)在《论我国配偶应继份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法》的修改逐渐提上日程,配偶权益的保护成为尤为关注的问题。本文从配偶的特殊地位和配偶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等方面论证了保护配偶财产权益的重要性,认为在《继承法》中设置配偶应继份制度是合理的。借鉴国外立法建议将配偶作为恒继承人,同时增加配偶对房屋的用益权来保障配偶基本的生存需要。(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陶友林[4](2013)在《应继份及其转让的可行性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孙军艳[5](2013)在《配偶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对配偶的法定继承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继承法对配偶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又有不同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确立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对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额给予了法律价值层面的肯定和保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继承法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现实,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对配偶的继承可得利益保护力度不够,在社会实践中引发较多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和提升,现代婚姻关系较之中国以往的任何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在人们的日常物质财富累积以及财富再创造过程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配偶尤其是女性配偶在家庭经济结构中开始掌握经济主动权和话语权,经济地位的改善导致越来越多的配偶希望寻求在法律空间上的获得应有的价值提升和利益诉求。尤其是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各种先进的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的输入,我们看到目前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都给与了较大程度的立法保护,因此完善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不仅顺应了现代法治理念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科学立法的法治观念,同时也是顺应世界立法趋势的。本文主要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我国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制度,并研究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对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顺位与应继份额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目前学者的主要学术观点和见解,提出对目前完善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额的立法建议,期待我国的继承法在日后的立法中有更为合理的立法规定。本文除摘要外,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引出。通过案列的形式引出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相关问题:什么是配偶的继承顺序与应继份额?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外国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对完善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借鉴意义?我国目前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第二部分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基本定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并从我国的社会历史传统以及国情出发,找出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第叁部分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及评析。本部分主要研究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我国香港特区以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遵循我国的人文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合理借鉴域外继承法并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相关法律规定,研究目前我国主要学者的学术观点,从配偶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两个方面完善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8)
张剑芸[6](2010)在《论我国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制度——兼论女性配偶继承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配偶继承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导致配偶(特别是女性配偶)继承权经常遭受侵害。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必要在比较分析国际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定继承之配偶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吕健,郑元伟,金倩[7](2010)在《完善我国法定应继份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法定应继份制度规定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配偶的继承地位、继承份额、继承资格,代位继承中应继份制度,继承权人放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的分配等问题,并对我国继承立法提了几点粗浅看法。(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8期)
王蓓[8](2008)在《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我国现行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已不符合客观现实,既不能很好地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也不能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冲突。建议对其作如下修改:配偶恒为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顺序不固定;配偶对遗产中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物品,享有先取权;配偶对遗产中其居住的房屋享有终身用益权,在其生存期间,子女不得要求分割。(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08年05期)
王薇[9](2006)在《代位继承人之应继份研究——来自加拿大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已成共识,但采用什么规则来确定多个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是我国继承立法和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空缺。目前加拿大具有代表性的四种规则是:按家系代位继承、美国式混合代位继承、按人数代位继承,以及各亲等中按人数代位继承。相比之下,各亲等中按人数代位继承制度较为科学合理,我国应引入该制度来完善《继承法》。(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4期)
崔正军[10](1990)在《房屋原状变更后应继份的确定和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时各个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财产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比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继承份额。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继承案件中,房屋原状发生变更后确定应继份的难度较大。由于继承的客体物——房屋被继承人重建、翻建或扩建,原物的外部形态变得面目全非,甚至荡然无存,房屋由小变大、由旧变新、由差变好,其价值不同程度的增值,而且,重建、翻建或扩建时,共同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又不尽一致,有的同意,有的不知,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确定和保护应继份,往往认识不一,方法各(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1990年04期)
应继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分析了我国配偶应继份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结合学者在继承法建议稿中关于配偶应继份制度的预设规定,认为配偶应继份制度应当继续存在,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配偶应继份制度改革的可能性进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继份论文参考文献
[1].杨桂芳.论我国现行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为借鉴[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2].王轶晗.论继承法的修改——以配偶应继份制度的存废为视角[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5
[3].云姣.论我国配偶应继份制度的完善[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5
[4].陶友林.应继份及其转让的可行性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
[5].孙军艳.配偶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张剑芸.论我国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制度——兼论女性配偶继承权的保护[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7].吕健,郑元伟,金倩.完善我国法定应继份制度的几点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8].王蓓.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研究[J].天府新论.2008
[9].王薇.代位继承人之应继份研究——来自加拿大的启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10].崔正军.房屋原状变更后应继份的确定和保护[J].当代法学.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