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和救济法律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丰富了物权法理论。但是,在我国物权请求权却成为物权理论的难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时常发生争论。尽管最终的立法文本在物权保护中确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但其本身的理论问题却没有因立法而得到真正解决。基于此,本文试图以破解这一难题为目标,对物权请求权制度进行全面研究。1、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有其特殊性,但作为请求权应具有一般请求权的基本特质。本章通过对请求权理论追根溯源后,在梳理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将请求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框架之中进行分析论证,对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进行定位,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章研究认为,请求权是私人之间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是民事主体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从权利分类的角度来说,请求权不是基础权利,它是从动态视点对权利所作的观察,是基础权利实现的手段,是服务于基本权利的技术性权利。每一种基础权利均有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处于相同层面。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基础权利所对应的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因此,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是制度构造上价值判断的结果,而且其本身定位也符合民事权利的逻辑构造。第二章“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保护机制”。本章在分析物权请求权含义和性质的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和论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机制的合理性。物权保护固然有多种方式,但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是其它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这不仅因为物权请求权作为实现物权人对物权客体圆满支配的请求权,其性质决定了它的物权保护功能,更在于物权受到妨害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在于物权请求权区别于侵权行为后果,以及其之于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性等方面的原因决定的。而且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角度,为物权配置请求权更有利于民法的体系和谐。由此以观,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自身的保护制度,不仅具有制度价值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当然,作为物权保护制度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可能与其他请求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对此得依请求权竞合规则妥善处理。第三章“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是居于财产权核心地位的最完全的物权,其具有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在内的各项物权请求权。首先,基于所有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离开对物的占有无法正常的理解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是以回复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直接效力,但不仅仅是以返还所有物为其终结,还须以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其利益衡平。其次,在他人妨害所有权实现时,所有权人得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以回复所有权之圆满状态。但实际情况往往有其特殊性,在妨害排除的前提下,也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虽然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二者所针对的对所有权侵害的方式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但是由于所有权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是针对所有权的侵害,因此,二者之间又有关联而可得并存。第三,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虽尚未遭受现实之妨害,但现实所有的情况均表明妨害有发生之可能而致所有权失其完满状态时,所有权人得请求防止之,其效果不仅表现在防止妨害之发生或去除妨害之虞的危险原因,而且相对人除例外情况得承担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相对人可得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履行义务,是妨害防止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的重大区别。第四章“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本章在他物权作为财产多极利用机制的理念之下,在对国外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立法例研究基础上,结合不同他物权的特点分别研究其所应具有的物权请求权。本章研究认为,不仅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之间所形成的合法他物权关系中,他物权人具有其优位性,而且因妨害他物权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他物权人当然应该享有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然而,他物权作为定限物权,与所有权相比具有不完备性,因此,除基于用益物权和基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各项请求权外,权利质权根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均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各项具体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具有各自的特征。2、本文的创新点学术研究往往是在学习理解既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实现超越。本文就是在学习理解物权请求权理论的过程中,在对现有理论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试图有所改变和更新。举其要,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请求权是基础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技术手段。学者在论述权利类别时,对其标准往往语焉不详,因此导致对请求权理解上的困难。本文认为,权利既体现为正当的事物,此即为基础(基本)权利;又体现正当事物的实现和保护须借助的必要手段,此即为请求权。从这个角度对权利进行观察和描述,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相比较体现出强烈的技术性特征,是为基础权利实现和保护服务的技术手段。所以,不存在脱离基础权利的请求权,相反,请求权总是与基础权利相联系而存在。(2)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处于同一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本旨的请求权。在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中,债权是请求权的观念似乎已经成为牢固的成见。虽然学者指出了二者的差异,但在论证上似乎并不总是很清晰。基于此,本文将请求权界定为技术性手段,认为债权成立之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对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有为给付的义务,债权人当然应享有对其请求的权利,但此时的请求权只是应然的存在,而并非实然可得提出的请求;此时的债权请求权和温德沙伊德所谓消极的物权请求权一样,并无实益。只有当债务人当为给付而不为时,债权的请求权才可实然地主张。这样,在应然的角度债权虽可以视为请求权,但在实然角度,债权之请求权也是在债权受到妨害时才得以显现。因此,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都是为基础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技术手段,二者完全可以在同一个逻辑层面存在。以此作为出发点,可以回应物权请求权仅仅是出于物权保护需要才得以在法律上确认的观点,并可以合乎逻辑的理解民事权利体系和请求权体系,并为论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模式奠定基础。(3)基于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基础的合理解析,研究物权请求权之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本文在辨析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基础既有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之基础(或存在之理由)在于,切断久远并在外观上已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的评价之不利影响,维护现时的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以此结论作为分析的依据,既可避免空泛议论,也可合理解释为何物权请求权大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4)运用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分析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德国法上所有人——占有人关系规则是理解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重要制度规则,但该规则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学者少有自觉运用此规则作为研究工具。本文在借鉴德国法的基础上,在分析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效力和返还请求权与其所涉相关请求权关系时,自觉运用此分析工具,从多角度研究了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研究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确立了分析的框架。(5)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作全面分析。在既有研究中,学者多以传统用益物权作分析对象,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全面地分析论证了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从而为把握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请求权提供理论支持。3、本文的不足和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分析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虽对此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鉴于问题本身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还有研究余地,尤其是对概念之准确界定及其在权利体系中如何定位问题,尚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研究。(2)物权和物权请求权本身是大陆法的概念,但是,在对大陆法的分析研究中适当的借鉴英美法的制度规则应该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本人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能力,在借鉴英美法的相关制度资源方面做得并不充分。这既是本文研究中之一不足,也是今后应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3)运用既有的公共知识和公共材料进行学术研究固然非常重要,但是新资料对学术研究也不可缺少。本文研究中作者虽尽力搜集相关资料,但由于本人的外语能力的限制,资料来源还存有局限,较多的二手资料可能会对论文的论证效果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因此,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进行学术研究,尤其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这是作者应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