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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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20世纪中叶前后,西方解释学从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技艺的学科发展为本体论性质的哲学解释学,以加达默尔为首的学者们试图颠覆传统解释学的认识论、方法论范式,建立起一门关于理解(解释)乃是人的自身存在方式的学问。随着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在法律领域,有不少人将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立场、概念和原理运用到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中,对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进行批判,拓展出了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范式。这两种本来各属于不同知识谱系的法律解释理论,能否并行不悖、相互协调?抑或,法律解释者是否应择其善者而从之?该问题引起了我们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反思。比解释学本体论转向稍晚,大约20世纪70年代,西方哲学发生了所谓的“后现代转向”。在法律领域,除了哲学解释学者对传统法律解释学及解释方法的解构,其他后现代主义论者也加入了这一行列(西方有些学者将哲学解释学纳入后现代主义思潮之列,名之曰“后现代解释学”)。该学说批判现代法学所弘扬的法治理念和分权原则,挑战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的客观性、确定性、普遍性等基本价值。法律解释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和前述法律解释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之争密切相关,归根到底都是一场关于法律解释研究范式的地位论争。这是法律解释学发展到目前阶段必然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和研究范式进行一番“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式的梳理和定位,以有力的论据和论证方式捍卫、发展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论范式及其现代性基础,既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本论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为八章。导论部分概括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有关该选题研究的现状,简要阐明了本文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研究的主要创新点。第一章着重对本体论解释学范式进行批判。作者对考夫曼所犯的两个类似错误进行了探讨,指出错误的深层次根源在于,考夫曼继受本体论解释学的读者中心论立场,漠视作者原意或文本原意之标准,而陷入了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泥淖。作者进而论证:近现代解释学发展轨迹中所蕴含的规律,对法律解释学研究范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启示。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并非意味着方法论解释学已被其所超越或取代;相反,本体论解释学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标志着其向方法论解释学回归的必然趋势。本体论解释学的前理解、解释学循环、事物本质、视阈融合、对话以及理解、解释与应用三位一体等理论资源并不适合作为法律解释方法论的重要因素。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学并非日渐式微;相反,其在当代的信徒或支持者,仍然高举客观性、确定性的旗帜,批评本体论解释学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顽疾。法律解释学应“回到经典”、回到方法论范式。第二章探讨了法律解释学的一个核心问题:解释者的主体性。作者认为,法律解释者的主体性取决于作者、文本和读者等多种制约因素的互动。作者的权威性和体制性安排,确保了文本的经典化和读者的信仰面向。文本权威的建立伴随着读者对作者权威的认同。读者在信仰作者和认同文本权威的方式之下去理解、解释和应用,反过来又强化了文本权威以及对作者的信仰。法律解释者主体性的妥当安置,应正确对待后现代解释学的挑战,明确反对其对法律规范的过度诠释;应借鉴圣经解释学“解经”和“释经”的二过程法,适当回归传统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第三章主要反思法律解释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作者认为,“据法审判”是法治的常态,“不据法审判”只是弥补法治局限性的权宜之计。近现代法律解释学的兴起和发展,就是法律人试图克服法治不足与缺陷的智识性努力的产物。作为法治的一种辅助性手段,法律解释学在本质上是附属于法治的一门学问,尽管是日益复杂、精致而高深的学问。法律解释是一种规范性解释而不是游戏式解释、严格解释而不是自由解释、以法治目标为取向的解释而不是纯粹认知型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现代性,而不在于后现代性。后现代解释学倡导差异性、创造性、多样性,对于普遍性、客观性、确定性等现代法律知识属性进行解构,彻底动摇了现代法治的理性基础,使法律解释陷入了无穷后退的“囚徒困境”。法律解释学应捍卫现代性的方法论。第四章到第八章分别阐述了经典法律解释的各种要素: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并探讨了体系解释在现代的延伸——合宪性解释。作者对各种解释要素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并阐释了其各自独特的方法论功能或价值。除此之外,作者穿插了大量相关案例的分析,对于这些解释要素的功能进行具体论证。作者主张,法律解释应坚持在法律文本的意义框架内寻找标准,以维护立法者原意为基本诉求,高度尊重经典的法律解释要素。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在解决司法过程中的大部分案件或常规性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由体系解释延伸而来的合宪性解释,也日益发挥着特殊作用。第四章:法律解释的文义要素系指对法律文本语言这个媒介进行解释,以探寻立法者思想与法律意图的一种解释方法。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普通含义规则和专门含义规则。文义要素最突出的方法论功能表现在,为法律解释结果限定规范意义范围,以此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无论欧陆世界,还是英美法领域,文义解释的方法论功能和价值早已为法律人所熟知,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早已成为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依凭的最强有力手段之一。所谓的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脱离了平义规则,具有相当大的风险的,随时有可能曲解法律规范的意义。第五章: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不仅涉及法律文本的合逻辑性,更关涉法律发现过程的合逻辑性这一法律方法论的核心问题。谁也不能否认传统逻辑要素在解决大量简单案件方面所发挥的功能。法律解释中事实与规范对接的复杂现象对逻辑要素的方法论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现代逻辑的不断革新,人们对于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也有了更加丰富、深刻的认识。霍姆斯的“逻辑—经验”命题曾被视为反逻辑的一面旗帜;然而这是后人无视其所处时代人们对于逻辑与经验关系的狭隘认识,而得出的片面结论。第六章:历史解释要素系指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之上,阐明对立法产生制约作用的的历史规定性,揭示法律中所蕴涵的规范意图。对历史解释要素(方法)的理解应该尊重萨维尼的原意,不应把历史解释仅仅和立法史等背景资料相联系,尽管它们很重要;同样,我们也不应将历史解释方法与对法律文本规范含义的探究割裂开来,并错误地将后者归入所谓(客观)目的解释方法的范畴。历史解释对于限制法官个人专断发挥着特殊功效。清晰的历史规范目的,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对象与合理界限。第七章:法律解释的体系要素既关涉内在与外在体系之分,又涉及广义与狭义体系解释之分。它可能意指因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定之间的或者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之间的逻辑与价值关联而产生的解释,也可能意指因法律之间的不同规定发生冲突、包括法律与宪法规定相互冲突时所引发的解释。作为文本论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具有强大的方法论功能,尽管也存在着需要克服的某些局限性。第八章:法律解释的合宪性要素系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它是基于现代社会强调宪法基本价值而新出现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宪法司法化在法律解释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其实质乃是传统法律方法论的体系解释向公法领域的延伸。司法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宪性解释方法,需要遵循合宪性推定等原则与规则。合宪性解释方法是目前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条有效路径。余论部分表明了作者对中国法律解释学发展方向的态度。作为法律方法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解释学要切实增强其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尽可能科学的方法论支撑。法律解释学研究应通过间接参与司法实践的进路,探索更具普适性的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模型;应通过直接参与(或“准”直接参与)司法实践的进路,针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和论证,并不断修正、改进该理论模型,最终整合出比较贴近中国实际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成熟的法律解释方法(规则)体系。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基本立场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律解释学的本体论范式批判
  • 一、考夫曼错在哪里:类推概念之争
  • 二、考夫曼错在哪里:继受哲学诠释学之谬
  • 三、法律解释学本体论转向之反思
  • 四、法律解释学:返回方法论范式
  • 第二章 法律解释者的主体性
  • 一、解释者主体性问题之提出
  • 二、制约解释者主体性的三要素
  • 三、妥当安置解释者主体性的关键
  • 四、妥当安置解释者主体性的路径
  • 第三章 法律解释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
  • 一、从法治反对解释之命题说起
  • 二、法律解释(学)与法治之关系
  • 三、法律解释的后现代性批判
  • 四、捍卫现代性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 第四章 法律解释的文义要素
  • 一、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含义
  • 二、法律解释文义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 三、文义要素与扩张解释、限缩解释
  • 第五章 法律解释的逻辑要素
  • 一、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含义
  • 二、法律解释逻辑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 三、法律解释逻辑要素之变革
  • 四、对霍姆斯逻辑-经验命题的反思
  • 第六章 法律解释的历史要素
  • 一、法律解释历史要素之含义
  • 二、法律解释历史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 三、对王益民等遗弃案的历史解释
  • 第七章 法律解释的体系要素
  • 一、由一起交通事故案说起
  • 二、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含义
  • 三、法律解释体系要素的方法论功能
  • 四、对一起拍卖纠纷案的体系解释
  • 第八章 法律解释的合宪性要素
  • 一、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 二、合宪性解释的适用规则和原则
  • 三、合宪性解释要素在个案中的运用
  • 四、合宪性解释:宪法司法化的有效路径
  • 余论 中国法律解释学:增强实践回应性
  • 一、间接参与司法实践的进路
  • 二、直接参与(或“准”直接参与)司法实践的进路
  • 三、结语:通过方法达致真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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