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期限,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其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还非常不完善,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行政争议日益复杂化、多样花的实际需要。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规定内容不明确,基本制度不健全。本文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就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以就教与方家。首先,本文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概念进行了概括的阐述,对其法律规定性、程序性、期限不变性的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同时对设立行政起诉期限有利于保护诉权、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案件审理、有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良性运行的意义进行客观的分析。其次,通过对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1991、1999年两部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现状。第三,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和实践中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几种不同理解分别进行分析和探讨。最后,对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存在有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容相互冲突,规定内容不明确,基本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设想与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本文的特点是从理论、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理论问题,就起诉期限的概念、特征、意义及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针对实践问题,就实践中容易混淆、难以断定的问题如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现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便我们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认识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