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遗弃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遗弃行为的相关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以词源意义上遗弃行为的概念为根基,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对遗弃行为的界定,并结合国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遗弃行为的认定,遗弃行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而拒不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或生活照料的行为。要深刻理解遗弃行为,除了对其概念进行界定以外,还必须对其构造进行分析。遗弃行为的构造前提是扶养义务,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但作为真正不作为犯的遗弃行为的扶养义务来源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可以成为扶养义务的来源。遗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拒绝扶养,而拒绝扶养可以表现为积极移置的拒绝扶养、消极离去的拒绝扶养和单纯不保护的拒绝扶养三种。理论学界普遍认为遗弃行为一般应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是现实发生的司法案例却对这种理论提出了挑战。立足于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应当肯定非家庭成员之间遗弃行为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遗弃行为经常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虐待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等其他犯罪行为相混淆,因此,正确区分这些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中对遗弃行为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 [1].遗弃行为及遗弃犯罪的法律责任重构[J]. 商 20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