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它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是一项独立的罪名。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犯罪形式在不断翻新,理论与实务界对掩饰、隐瞒赃物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及犯罪对象“赃物”的认定等均存在较多争议。笔者拟在实务视角下,从掩饰、隐瞒赃物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入手,用比较的方法去考察古今中外各国对该罪的立法概况,并对犯罪者“明知”、犯罪对象“赃物”、犯罪行为等进行逐一分析,进而提出从立法上不断完善掩饰、隐瞒赃物罪的建议,以期对本罪的认定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