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论文摘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它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是一项独立的罪名。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犯罪形式在不断翻新,理论与实务界对掩饰、隐瞒赃物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及犯罪对象“赃物”的认定等均存在较多争议。笔者拟在实务视角下,从掩饰、隐瞒赃物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入手,用比较的方法去考察古今中外各国对该罪的立法概况,并对犯罪者“明知”、犯罪对象“赃物”、犯罪行为等进行逐一分析,进而提出从立法上不断完善掩饰、隐瞒赃物罪的建议,以期对本罪的认定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目录

  •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掩饰、隐瞒赃物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立法状况
  • (一) 概念
  • (二) 构成要件
  • (三) 立法状况
  • 二、掩饰、隐瞒赃物犯罪的认定
  • (一) 对“明知”的理解
  • (二) 犯罪对象分析
  • (三) 犯罪行为的界定
  • (四) 本罪与前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五) 掩饰、隐瞒赃物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 三、关于掩饰、隐瞒赃物罪的立法完善
  • (一) 罪名的确定
  • (二) 处罚依据中情节和数额的明确
  • (三) 单位应当成为掩饰、隐瞒赃物罪的主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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