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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竞争性措施费用为研究视角,针对建筑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竞争性措施费用的风险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建筑工程;清单计价模式;竞争性措施费用;风险
前言:在工程项目当中,措施费用呈现多样性、可选择性、计价上的差异性等特点,同时由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结算风险广泛存在,如何防范与规避风险已经成为集中关注的问题。
一、竞争性措施费用的特点
第一,多样性和可选择性的特点。在建筑工程中措施费与具体选择的施工方案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具体施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不同的施工设计与施工方案,将会对应着不尽相同的措施费用,这就使得措施费用的计量没有统一化与固定化的标准,即使是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也会存在很多个备选的施工方案,在不同的选择之间都会产生不同的费用标准。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在确保工期与质量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案完成,如脚手架工程就可以选择双排外架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悬挑脚手架的方式,再如模板可以选择钢材质的模板,也可以选择竹胶模板,每一个不同的方案或者不同的施工方式所需要耗费的措施费用都是不同的,所以措施费用具有可选择性与多样性的特点[1]。与此同时,措施费用往往会随着天气等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如图1中所显示的雨天施工和夜间施工等,而这些变化一般都是事先无法进行预测的。
图1雨天施工与夜间施工
第二,计价上的差异性特点。针对一般性措施费用的计价基本上都是以施工企业自身的条件以及技术水平为基础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模板的周转次数与定额编制并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如脚手架一般都是租赁方式获得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一般也都是租赁的方式提供服务的,这就需要以租赁费实现对其项目费用支出的计量。与此同时,在那些社会分工比较详细的作业项目中,如井点降水等的计价方式与定额计价都是不同的,这就导致在工程中的措施费用往往存在计价上的差异性。
二、争性措施费用风险分析
第一,招标单位列项不全导致的结算风险。在建筑业发展中一部分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措施项目的列项不够清晰,对于易混淆的项目,较易出现漏项、错项等现象。同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省市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的存在,使得很多预算编制人员往往存在思维上的定式,即根据以往经验或者模板进行列项。如果招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列项不全,就会导致在决算以及结算的过程中出现风险,承包单位会要求补充遗漏的措施项目费用,这就导致了结算当中的争议与风险的产生。
第二,投标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导致的结算风险。就目前建筑业招投标的实际工作来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已经全面实施,由于以前都是围绕着接近标底进行的招投标工作,而现在转为将招标控制价做为基础限额的招投标,因此投标单位只有尽可能的压低投标价才能实现中标的目的。总而言之,就是标价与中标率呈现更加紧密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降低投标总价已经成为投标人成功中标的主要方法,而在降低总价的过程中那些实体项目的价格往往是既定的,所以只能在措施项目上做文章,这就导致很多投标单位在投标的过程中随意地去压低措施项目费用,而在结算的时候又要求增补措施项目费用,这样一来风险与争议就会扩大化。
第三,执行过程中的不严格监督导致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来讲,在合同示范文本当中对于措施费都是进行了明确阐述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措施费所作出的多项调整在合同中根本找不到具体化的依据,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就使得当工程到了结算的时候将会由于大量原因不明的措施费而产生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就会产生了,在这一情况出现的时候,如果其中的一方试图通过“不正当关系”去确定措施费,就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存在,而这一问题的广泛出现恰巧可以表明现阶段针对措施费等相关事务监管不力的现象[2]。
第四,不合法的合同约定导致的风险。这一问题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招标单位人为的去压低“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措施费用的比例,这样一来不但使得工程建设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当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时候,往往会对自身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建筑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竞争性措施费用风险的防范
强化合同管理,防范风险,解决争议是工程量清单模式下规避竞争性措施费风险的主要途径。结合工程措施项目费用的特点以及导致措施费用结算时的争议与风险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当中存在措施项目漏项或者缺项等问题,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根据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对这一问题的性质进行有效的判断。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投标单位在报价的过程中可以在自身组织与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对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列出的措施项目进行补充,这样漏项以及错项的风险将会转移到投标人身上,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相关争议不应该在结算中进行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发包人对于措施项目的约定已经非常详细,例如合同中哪些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哪些是坚决不可以调整的,同时规定了调整相关项目过程中的先决条件以及调整费用的计算方法,若在结算当中对措施费依旧存在争议,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予以解决。与此同时,在防范与化解这一风险的过程中,应该始终本着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本着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进行,避免在风险以及争议出现的时候矛盾扩大化。
另外,还需要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特殊性的处理,那就是投标人对于措施项目费用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以垂直运输费为例,部分地区规定,如某些省份规定这项费用应该按照建筑面积计取该项措施费用。现假设某企业在投标的时候,压低了项目措施费的报价,对此项的投标工程量乘以0.42的系数,少计取了约100万元的措施费用。而在结算的过程中,要求按照相关计价规范和计量规则重新确定该项费用,要求增补这一部分措施费。单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是应该进行调整的,但是这样一来“招标和邀约承诺的市场竞争合理性”显然就丧失了。所以笔者认为,投标人在投标时的行为视为其自身的管理或者向招标人所做出的某种承诺,在结算的时候应该履行这一承诺,不应该做出调整。
结语: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之下,竞争性措施费用的结算风险与争议广泛存在,导致争议与风险出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措施项目费自身的原因,有招标单位的原因,有施工单位的原因,也有监理单位的原因,为有效规避与防范风险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刘蓓蓓.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施工方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研究[D].合肥:安徽建筑大学,2017.
[2]何凤,何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