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大陆法系对法的划分,保护“公益”的法律是“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是“私法”。知识产权法主要侧重私法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公法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私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公益”往往互相依存,这使得两法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价值取向而表现出趋同性。这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公法,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进行保护的必然性。知识产权经过历史演进,已由一项“特许权”发展成为一项“私权”,以鼓励创新。但知识产权法以单行法为主的立法模式及其对权利本身的关注,使这种“私益”性保护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表现为:缺乏对新型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缺乏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协调,以及不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兼顾。反不正当竞争法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及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伦理。在知识产权领域,其法律规范的相对不确定性为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行为正当性进行价值判断,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间的协调;作为公法,其立足社会整体利益,更有利于正确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从禁止仿冒行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间的冲突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三方面入手,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公益”性保护,并未得以充分发挥。借鉴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建议从三方面入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建议明确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其次建议增加一般条款,打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的局限性,以便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权利间的冲突。再次,需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没有竞争关系的情形,同时对主体也不宜限定于“经营者”的范围,将更多新型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面考察,我们得出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公益性保护,并非停留在兜底保护的层次,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它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承,引导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