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文精神”(humanism),又称“人文思想”、“人文传统”、“人文主义”,一般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为特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效法天地之道,以礼法行教化和规范社会与人,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主要和最鲜明的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与西欧中世纪时的残酷司法相比,中国传统法律重视人的生命,主张恤狱慎刑,明德慎罚;重视血缘亲情,矜恤弱势群体,体现了比较丰富的“人文精神”的内涵。宋代司法文化中鲜明的“人文精神”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宋代政治比较开明,防弊的思想贯穿始终。这种以防为主的思想使得宋代的司法制度重视分权与监督,并建立了一套较为严谨的司法审判程序以及约束法官的机制,反映了宋代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义利观念、“重本抑末”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奴婢、客户以及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得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扩大,宋代的士大夫在受理诉讼时不能也无法漠视其合法权益,因此,重视狱讼,关心民间疾苦,就成了宋代司法中的一个亮点,客观上体现了尊重生命、矜恤弱势群体的“人文精神”。宋代最高统治者与士大夫是宋代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司法理念直接关系到宋代司法文化的进步与否,关系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宋代的统治者重视法律,主张慎刑恤狱,慎重选择刑狱之官,大力加强法律教育,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法官队伍,努力确保狱讼合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宋代的士大夫注重对天理、人情与国法的整合,他们在司法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彰法理,顺情理,遵天理。但面对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冲突与矛盾时,他们则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裁断:或者依法而断,或者变通适用法律,或者依情而断,有时甚至以情曲法,把不合“理”视为比不合法更严重的犯罪。从法律体系来看,正义与司法制度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的正义,必须经由司法制度的具体落实、才能得以实现,宋代严谨的制度设计正好反映了宋代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司法活动是典型的法律实效的混合模式,法律实效是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真实体现,因此,法官能否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使其不被滥用,又能将公正理念渗透于案件的审理之中,一直是宋代立法者与执法者梦寐以求的目标。宋代士大夫在审判中,躬亲决狱,表现出灵活务实的风格,努力对当事人进行教化,以维护伦常为己任,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个案中的公平与正义。但宋代毕竟仍是一个等级制、宗法制的阶级社会,其司法文化不会也不可能超越其历史与阶级的窠臼。此外,许多立意良好的制度与措施,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宋代社会中东部与西部经济文化上的巨大差距,也使得法律的实施并不同步,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历史事实,使得宋代司法文化中“人文精神”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虽然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没有占据宋代司法文化的主流地位,宋代的立法与司法中也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但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完全否定其文化中文明的因素。宋代司法文化中的确展现了象征进步与人道的“人文精神”,这是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由野蛮愚昧走向文明进步的具体反映,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以上的内容安排,本文力图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对宋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做一历史的和逻辑的阐释。通过对静态的制度文化、立法者的司法理念和动态的司法个案的分析研究,揭示宋代司法文化中所蕴含的较为丰富的“人文精神”以及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所做出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