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而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因其对鉴定过程乃至对鉴定意见的重大影响,被认为是鉴定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谁来选的问题(主体问题),二是选谁的问题(客体问题),三是怎么选的问题(中介问题)。以上三个方面问题即分别是鉴定人选任权配置、鉴定人资质和鉴定人选任方式问题。这三个方面之间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从而使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呈现出完整的动态过程。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9月司法部公布《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作了初步规范,初步确立了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些法律、规章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存在的,诸如鉴定人选任权配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制度不完备以及鉴定人选任方式不民主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建立系统、完善的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目标出发,有必要对我国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构建符合现代诉讼要求,兼顾公正、效率的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一方面必须把握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发展趋势,从比较研究中探求规律,汲取营养;另一方面必须植根本土资源,在我国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架构中,找到一条符合现实国情的鉴定人选任制度改革之路。在我国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的具体构想上,一是要构建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的司法鉴定人选任权配置模式;二是要建立严格完备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三是要确立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司法鉴定人选任方式;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重新选任制度、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