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多年来受贿犯罪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其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从我国查处的受贿犯罪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越来越多见,许多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其影响力大肆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但这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却长期得不到法律规制。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的第13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纳入法律惩治范围,这既是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的突破,使得刑事法网更加严密,也体现了我国从严惩治腐败的刑事立法政策。作为一项新增罪名,许多方面尚需进行深入地探讨。本文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文章除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由于法条中对“关系密切人”、“近亲属”、“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等词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刑法,指导司法实践,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深入分析了关系密切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近亲属的含义。“关系密切人”的认定须根据实际情况,从认识时间的长短、接触次数的多少等各方面进行考查;“近亲属”的范围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宜;“离职”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主要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判断标准。第二部分阐释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对其罪过形式和故意内容进行了分析,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详细论述了影响力的含义、利用影响力的三种行为方式。本罪中影响力是指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此外,结合受贿罪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行为方式进行界定,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应该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事前无约定的职后受财行为”不宜按照受贿罪来处理。第四部分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相似罪的区分,首先探讨了共同受贿罪的认定,论证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接下来从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及诈骗罪的区分,结合案例和具体情形展开分析论述,以期对此罪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