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三大趋势,使得建立在相对封闭经济假设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提高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实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的现实需要。如何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们国家的金融安全,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金融监管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两面性。金融监管的准确实施能够起到减少金融系统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多重作用。金融监管的错位,则会使得成本加大,效率降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应该怎样进行适度的准确的金融监管?在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为特征的世界背景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世界范围内实施成为必然。要使金融监管准确适度,必须做到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在既要强化国家外部金融监管又要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这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作为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市场约束等因素,也是必须充分考虑的。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金融监管的制度选择,主张在我国应该成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建立及时磋商的协商机制,适应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并存的局面,从更高层面进行整合,使得金融监管到位不越位,动态的实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