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权利论文-梅夏英

民法权利论文-梅夏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法典化,权利概念,体系化

民法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梅夏英[1](2019)在《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局限分析民法的权利思维定式意指民法典以权利为基本工具,来分析私法关系和私法救济,并通过权利类型化手段来建构民法的体系,其中在权利分析上采用叁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分析方法,以使权利获得具体的界定。权利思维方法存在于近现代各国民法典,此种思维方式可在(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3期)

梅夏英[2](2019)在《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缺少对于个人和社会公共维度之间的话语空间的关注,这制约了民法典的社会性发展和功能定位的评价。民法权利思维定式过于僵化,它缺乏对以公共秩序形式彰显的法益的构建力和解释力,导致权利化表达范围的局限和非理性扩张,高估了权利及请求权对法律生成的作用,忽视了权利运行的公共社会基础和义务底色。社会公共维度的关注对于当代民法的意义在于:"公共之善"在当代彰显的现实价值;公私法区分相对性的当代深入展现;权利"孤岛"和法益社会化中私法退守的必然性;信息时代立法社会化诉求的加强。基于民法与社会的互动,主观权利和强制个人独立的民法体系趋向式微,民商法单行法功能性立法趋势逐步确立。当代民法典因其政治动力不足、价值引导力的衰退、涵盖面缺乏以及可预期性减弱,已逐步成为一个关于物权、债权等传统基本私法关系的规范群,民法所面临的超复杂社会将导致可变的实证法时代逐步来临。(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胡苗苗[3](2014)在《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构成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外观责任是积极信赖保护的重要体现。国内学者往往将其混同于信赖责任或者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等类似概念。事实上,权利外观责任与这些概念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都存在差异,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本质上,权利外观责任是对于私法自治的悖离,是对一般法律逻辑的超越,其适用必须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学者总结出权利外观责任的适用应当具备叁个构成要件:第一,客观方面存在“权利外观”;第二,善意第叁人的“信赖”;第叁,真正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其中“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至今仍是学者们不断探索的重要话题。我国《合同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是其构成要件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表见代理制度是权利外观责任最为典型的适用情形,因此,为了给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可以借鉴德国法的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合同法》第49条进行适当解释。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可归责性”应当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权利外观责任的概况。首先阐释权利外观责任的基本含义及与其他概念的区别;然后介绍德国民法上权利外观责任历史发展,展示其构成要件不断完备的过程。第二章论述权利外观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权利外观”。对“权利外观”概念在权利外观责任语境下的含义进行阐释,并论述在德国民法上如何界定“权利外观”。第叁章分析权利外观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即:“善意第叁人的信赖”。首先,根据立法及判例界定“善意”在德国民法中的一般含义,再讨论其在权利外观责任之下的含义及具体判断;然后论述“信赖”的另外两个客观要求,即“知悉外观事实”和“因果关系”。第四章探讨权利外观责任的第叁个构成要件,即:真正权利人具有“可归责性”。首先介绍“可归责性”的必要性及特征。然后对“可归责性”的判断标准的学说进行总结。本文通过对各学说进行评析并结合德国法院判例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总结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可归责性”判断标准。第五章借鉴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评析和适当解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姚明斌[4](2010)在《“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荣誉权”是我国民法一个鲜有比较法类似个案的权利类型,学说讨论有欠深入,司法实践亦不活跃。本文以荣誉的本质、构成要素和类型为基础,论证“荣誉权”在权利体系定位、实践可行性和救济必要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讨“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引言部分主要交代问题意识的来源、全文的论证框架以及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界定正当性检讨的前提性问题,包括荣誉的本质、荣誉构成要素、荣誉和名誉的比较以及荣誉的类型化。荣誉在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是特定的机构或团体依凭特定化或专业化的标准,通过特定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积极评价。相比名誉,荣誉在主观利益和客观利益的关系、存续状态、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及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荣誉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和演变牵涉到社会的权力分配、专业分工及价值观多元化等现实因素,可以根据评价主体性质、评价对象的范围这两个标准对荣誉作大概的类型化。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揭示“荣誉权”在体系定位上的两难。鉴于“荣誉权”已为立法所肯认,学说亦有所阐释,该部分以现行立法和已有学说为研讨基础。总体而言,从解释论上无法探知“荣誉权”性质为何的确切答案。学说上,荣誉权肯定说就定性问题存在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双重属性说的不同观点,但人格利益的固有性和民法上“身份”的特定内涵决定了诸种观点的不足,“荣誉权”难以和传统私法权利体系相兼容。所以,荣誉权肯定说本身需要检讨。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论证救济实践的可行性缺失。荣誉的评授依赖一定的权力因素,能够剥夺荣誉的一般是荣誉授予人或者和荣誉获得者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一般第叁人不可能引发荣誉消灭的后果。“荣誉权”的绝对性并不成立。若公主体授予的荣誉被非法剥夺,受害人依“荣誉权”主张救济并获胜诉,会导致民事裁判要求公权力主体作出须经公法授权的行为,这一方面逾越了公法和私法所当恪守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让民事法院负载了不可承受的重担。通过对二则案例的解读可以发现,此一法理障碍确实导致了实践中可行性的缺失。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检讨“荣誉权”的必要性。在证伪可行性的前提下,必要性问题转化为:是否存在其他既符合法理又具可行性的救济机制?就此问题,该部分区分了涉及但不损及荣誉的侵害和损及荣誉的侵害。于前者,民法的保护机制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于后者,尚须依荣誉的四个基本类型探求对应的救济路径,荣誉的复杂性决定了救济机制的多元和配合特征。立法论上,法益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沟通公私法,促成荣誉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但“超越公私法”的法理障碍依然存在。对涉及荣誉的侵害形态及救济的类型化分析亦表明,“荣誉权”独立模式提出了诸多附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徒增制度成本,有碍救济效率,不具备必要性。结论部分主要说明,体系定位两难、救济实践缺乏可行性和必要性,决定了“荣誉权”并不具备作为独立民法权利的正当性,而且作为个案,此一正当性的阙如提醒我们应重视立法和学说的协力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李朝霞[5](2009)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权利问题探研》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博大精深,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如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等,它批判性地汲取了近代着名思想家的理论精华,以实践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理论大厦。马克思虽对法哲学理论没有专着论述,但在他宏大理论体系中逻辑地存在着一个法哲学体系结构和丰富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作为法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作过系统的阐述,但是,他们对于权利的本质和社会地位、权利与物质生产的关系都做过深刻的论述。他们在批判、分析早期思想家权利理论和主张的同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阐明自己的权利观。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角度看,人的权利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天赋的、抽象的。人的权利首先是由物质生产水平所决定的,是由物质的生产关系所派生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文化结构包括权利文化结构的影响。在强调个体与整体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应坚持权利义务并重的原则。权利与权力是法哲学研究的一对核心范畴,是支撑宪政制度的两个支柱。在吸收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合理部分并对之加以革新的基础上,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学者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一部权利法。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资本论》等,从中找出权利以及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等法哲学范畴的精辟论述并对之深入研讨后认为,中国正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需要人们具备契约精神,需要人们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民法具有明确的权利价值取向,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权利理论指导民法权利取向探索的必然结论。文章从探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界说权利范畴,到论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权利观,同时评析其他重要思想家的有关权利论,进而探索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我国民法权利精神追求,通过引言、正文叁个部分、结语来对上述主要问题和观点进行阐述,具体如下:引言部分概述了研究本课题的时代背景、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指出:文章主旨在于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角出发探求权利的本源、价值等问题,分析权利与法、市民社会、义务、权力等相关重要范畴的关系。拟对非马克思主义其他重要思想家权利理论评析。提出,可将马克思主义权利法哲学理论指导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选择。第一部分首先追溯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产生的理论背景并指出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成熟而系统的法哲学观诞生于近代自然法学派,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则以自由为核心极大地发展了法哲学,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西方法哲学的最高成就。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质是法的形而上学的批判哲学。其次,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角度对权利概念作一诠释,同时考察了权利的叁种形态,为后文系统论析权利观作些基本工作。第二部分集中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权利观。首先,从权利的本源和社会存在两方面对权利作了深入的论析。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权利属于法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是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权利与法、市民社会等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中的权利与自由、正义、秩序等范畴紧密相关,辨析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助于进一步认识马克思的权利思想。其次,对其他重要思想家的权利法哲学观进行了评判。霍布斯、洛克、康德、黑格尔各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了自己的权利法哲学体系,他们的思想对权利理论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对近代权利法哲学的变革,与他们的权利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叁部分重点探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我国民法的指导意义以及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民法的推进作用。首先分析了权利在我国民法中应有的地位,这涉及到对国家权力、平等和公平等问题的阐述。其次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和民法典的创制,以人为本的权利哲学思想更加鲜明地昭示,中国民法应采权利为其价值取向。结语部分总括了全文要旨,确认马克思主义权利法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进而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权利哲学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权利理论在新时期的呈现。基于此认识,文章就中国民法典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地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华大学》期刊2009-12-01)

姚明斌[6](2009)在《褪去民法权利的外衣——“荣誉权”叁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荣誉及其本质为基础,可以将荣誉界定为特定的机构或团体依凭特定化或专业化的标准,通过特定程序,对自然人或法人作出的积极评价,并加以大概的类型化。在理论层面,所谓的"荣誉权"既非人格权亦非身份权,与传统民法权利体系并不相融,其独立地位不具有体系逻辑上的正当性。在实践层面,"荣誉权"的民法救济可能遭遇"超越公私法"的法理悖谬,荣誉利益的侵害救济应当依凭荣誉之类型化诉诸符合法理逻辑的多种法域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刘宁[7](2009)在《罗马法中人格与现代民法权利能力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中人格作为确认人身份和地位的制度,与现代民法中权利能力制度的内涵和实质不尽相同。本文着重从思想基础、构成要素、主体范围、性质、继承与变更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以期对人格制度的理解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9期)

陈复思[8](1989)在《浅释台湾民法权利的本质及其指导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民法的编纂,始于1928年2月1日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立法院,采用德意志巴威草案式,第1编为总则,分7章,152条;第2编为债,分2章,604条;第3编为物权,分10章,210条;第4编为亲属,分7章,171条;第5编为继承,分3章,共88条。制定迄今60余载,仅于1982年1月将民法总则,1985年6月将继承篇,亲属篇,略加部分修正。其主要立法精神,多(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1989年04期)

民法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缺少对于个人和社会公共维度之间的话语空间的关注,这制约了民法典的社会性发展和功能定位的评价。民法权利思维定式过于僵化,它缺乏对以公共秩序形式彰显的法益的构建力和解释力,导致权利化表达范围的局限和非理性扩张,高估了权利及请求权对法律生成的作用,忽视了权利运行的公共社会基础和义务底色。社会公共维度的关注对于当代民法的意义在于:"公共之善"在当代彰显的现实价值;公私法区分相对性的当代深入展现;权利"孤岛"和法益社会化中私法退守的必然性;信息时代立法社会化诉求的加强。基于民法与社会的互动,主观权利和强制个人独立的民法体系趋向式微,民商法单行法功能性立法趋势逐步确立。当代民法典因其政治动力不足、价值引导力的衰退、涵盖面缺乏以及可预期性减弱,已逐步成为一个关于物权、债权等传统基本私法关系的规范群,民法所面临的超复杂社会将导致可变的实证法时代逐步来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梅夏英.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J].社会科学文摘.2019

[2].梅夏英.民法权利思维的局限与社会公共维度的解释展开[J].法学家.2019

[3].胡苗苗.德国民法权利外观责任构成要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4].姚明斌.“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检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0

[5].李朝霞.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权利问题探研[D].东华大学.2009

[6].姚明斌.褪去民法权利的外衣——“荣誉权”叁思[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

[7].刘宁.罗马法中人格与现代民法权利能力的辨析[J].法制与社会.2009

[8].陈复思.浅释台湾民法权利的本质及其指导原则[J].中外法学.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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