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由于刑法对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法律对它的作为义务一般也有了明确界定,所以对其的司法认定问题争议不大,但是,就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我国刑法没有像有的国家的刑法那样作出一般总则性的规定;与此同时,犯罪论也都是以作为犯罪为中心展开的,这就使得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倍感棘手,但公检法机关对不纯正不作为进行侦查、指控和定罪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可以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有其现实意义。本文从李某误食毒药致死一案着手,基于现阶段对本案例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炼出本案中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争议焦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如何确定?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吗?),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了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张某没有作为义务。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与此同时张某也没有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不是张某开玩笑谎称“药丸”是“糖丸”所必然引起的。张某的行为不足以成为导致李某死亡的现实危险性的原因。因此,王某的不救助行为亦不属于违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的情形。张某的不作为行为只有在使李某的生命危险具有急迫性,同时,对死亡的结果发生具有排他的支配性,且具有作为的期待可能性的时候,其性质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从而具有实质的作为义务。而张某的不作为行为只具备了最后一点所以其不具有实质的作为义务。第二,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一方面,张某不具有作为义务,其不作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特点,从而张某的不作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张某未来得及阻止李某误食“药丸”以后,赶紧让李某喝水,并在其吃饭时又让其多喝了一碗面汤,在两个小时内李某并没有出现中毒症状,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李某不应该中毒身亡,张某的行为产生李某死亡结果不具有“相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