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托运人制度从以承运人为核心的运输法中逐渐得以确立与独立,是贸易与航运协调的必然要求,也是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在立法上的体现。确立托运人在运输法中的地位,进而明确其权利、义务与责任,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这一制度也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论文采用历史分析、立法比较、法律解释、逻辑分析、案例分析与比较、实例分析、体系化研究等方法,针对托运人制度及其在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引言部分阐释了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1章,考察托运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是为了厘清托运人的概念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立背景,并以此可以比较《汉堡规则》体制与《鹿特丹规则》体制下托运人制度的优劣。借鉴与移植国际立法,并进而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立法,是保持我国《海商法》国际性与先进性的捷径。第2章,缔约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运输法对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制应以缔约托运人为对象。本文主要以《鹿特丹规则》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及历史的方法,详细而全面地阐述了缔约托运人在运输法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第3章,除了合同相对方之外,《汉堡规则》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也赋予了托运人的法律地位,但需要结合具体的条款、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甄别确认发货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发货人”这一主体在《鹿特丹规则》中,有个从开始设立到最终删除的演变过程,本文对此背景以及发货托运人在目前体制下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4章,单证托运人是一个新的概念,却不是一个法律创新的主体,表面上看,《鹿特丹规则》是以单证托运人取代了《汉堡规则》中的发货托运人,实质乃是维护FOB贸易条件下卖方权益的一种理性尝试。本文比较了单证托运人与发货托运人之区别,详细阐述了《鹿特丹规则》下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获得运输单证的权利。认为公约中对单证托运人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于有关运输单证签发的规则不够完善,进而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第5章,全面地分析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制度的立法现状,从概念的识别,到具体的权利义务的阐释。认为我国关于托运人的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论文结合前述几章的论述,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案。本文建议我国立法修改应采纳《鹿特丹规则》体制,舍弃现行的“缔约托运人”与“发货托运人”的二元体制,转而采用并确立“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这一新的二元体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托运人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 1.1 国际公约中的托运人
  • 1.1.1 《海牙规则》
  • 1.1.2 《汉堡规则》
  • 1.1.3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1.2 境外立法下的托运人
  • 1.2.1 美国
  • 1.2.2 瑞典
  • 1.2.3 日本
  • 1.3 《鹿特丹规则》中的托运人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缔约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
  • 2.1 缔约托运人的定义和识别
  • 2.1.1 缔约托运人的定义
  • 2.1.2 缔约托运人的识别
  • 2.2 缔约托运人的义务
  • 2.2.1 及时交付备妥待运货物的义务
  • 2.2.2 提供合理必须的信息、指示及单证的义务
  • 2.2.3 提供运输单证有关事项及对提供事项正确性的保证义务
  • 2.2.4 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 2.2.5 缔约托运人对托运危险货物的特殊义务
  • 2.3 缔约托运人的责任
  • 2.4 缔约托运人的权利
  • 2.4.1 获得运输单证的权利
  • 2.4.2 对货物的控制权
  • 2.4.3 诉权
  • 2.5 批量合同下(缔约)托运人的地位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发货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
  • 3.1 发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的确立
  • 3.2 发货托运人的识别
  • 3.3 发货托运人的义务
  • 3.3.1 交付的货物应适合于预定运输的状态
  • 3.3.2 办理与货运有关的必要手续的义务
  • 3.3.3 向承运人提供与货运有关的必要信息、指示和单证的义务
  • 3.3.4 运输危险品的特殊义务和责任
  • 3.4 发货托运人的责任
  • 3.4.1 发货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 3.4.2 发货托运人和缔约托运人的责任关系
  • 3.5 发货托运人的权利
  • 3.5.1 要求签发货物收据的权利
  • 3.5.2 要求签发提单的权利
  • 3.5.3 控制权
  • 3.5.4 诉权
  • 3.6 《鹿特丹规则》下的发货人
  • 3.6.1 发货人的立、废过程
  • 3.6.2 删除发货人可能带来的影响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单证托运人法律制度研究
  • 4.1 单证托运人的概念
  • 4.2 单证托运人制度的理论回归(兼对发货托运人制度的理论批判)
  • 4.2.1 涉他合同理论
  • 4.2.2 事实合同/默示合同理论
  • 4.2.3 法定说
  • 4.2.4 提单准合同理论
  • 4.3 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 4.3.1 有权获得可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记录
  • 4.3.2 控制权
  • 4.3.3 诉权
  • 4.3.4 交付货物的指示权利及义务
  • 4.3.5 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的义务
  • 4.3.6 有关支付运费的义务
  • 4.3.7 与(缔约)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 4.4 单证托运人制度的现实思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托运人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
  • 5.1 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定义与识别
  • 5.2 《海商法》下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5.2.1 托运人的权利
  • 5.2.2 托运人的义务
  • 5.2.3 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 5.3 托运人制度之完善一:分列式定义,引入单证托运人的概念
  • 5.4 托运人制度之完善二:丰富有关托运人义务及责任之规定
  • 5.4.1 增加"及时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规定
  • 5.4.2 丰富托运人"适货"义务的规定
  • 5.4.3 丰富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及单证之义务的规定
  • 5.4.4 修改托运危险货物的特殊义务的规定
  • 5.4.5 修改运费支付义务的规定
  • 5.4.6 修改托运人责任基础之规定
  • 5.4.7 明确托运人替代责任条款并规定抗辩的适用
  • 5.5 托运人制度之完善三:明确运输单证签发之规定
  • 5.5.1 明确要求签发提单之权利主体
  • 5.5.2 有关提单中"托运人"一栏的记载问题
  • 5.6 托运人制度之完善四:增加"控制权"之规定
  • 5.7 托运人制度之完善五:明确"诉权"之规定
  • 5.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海商法》修改建议案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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