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最先在英美法系得到确立,其后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也相继承认和确立了这一规则。自罗马法以来,物权的绝对性和债权的相对性是民法理论界一直奉守的基本原则。而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则试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债权相对性理论,同时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使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统归于债权的基本属性当中。这一规则的确立,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的同时,也使第三人的恶意侵害行为受到了法律的规制,从而进一步维护了竞争秩序。就我国目前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而言,我们已完全具备确立这一规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立法表现来看,我国多部特别法的相关条文都体现了这一规则,而囿于这一规则并没有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认,所以给实际生活中法官审判带来了困难,甚至是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就使这一规则的确立具有了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分析,法律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历史考察,笔者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理论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对其基本概念的阐释来揭示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在我国特别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都有体现,而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却还未得到正式确认。第二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具有相对性以及债权缺乏社会典型公示性,决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以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更加严格。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2、实施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应为间接侵害;3、第三人主观方面是故意;4、对债权造成损害;5、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作为前提条件,被侵害的债权应为合法有效的债权。第三部分,比较法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视角,对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所涉及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具体判例和学说给予详细介绍和说明,试图勾勒出这一规则在各国的发展轨迹并以此呈现出各国法律的特点。笔者相信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无学习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着重从绝对权理论与相对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等角度指出这一理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随着价值观念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有其存在的理论土壤。另外,就债权本质而言,它实际上就是一种预期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部分,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的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已有多位学者在其民法典的学者建议稿中确立了有关这一规则的具体条款。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当中无法可依。鉴于此,在我国民法制度没有具体相关规定的现状下,笔者认为通过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领域所面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较为现实有效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