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评述我国建国前后最高法院(建国前指中国共产党两个时期领导的地方武装政权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状况基础上,论文对最高法院的权力角色和司法功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摆正最高法院的角色,应首先确立最高司法权与国家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相互制约的角色关系,以及摆正与最高检察权的法律关系。这是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基础。发挥最高法院的功能,包括在健全死刑复核制度同时,放弃民商二审案件的普遍管辖,建立严格的法律三审程序,来确保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坚持通过个案审判,张扬最高司法权对社会、法律问题的判断和阐述,以强化政策形成功能;放弃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方式,坚持以个案为载体来统一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并针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现状,建立一种“二元”法律适用标准体系实践法律统一功能;在完善制度(包括成立宪法委员会)的同时,扩大行政审判范围、增强审查深度是发挥权力制约功能的重要表现;通过死刑复核审、法律上诉审和申诉监督审,以及通过案件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实现对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为实现最高法院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大法官的精英化、终身制、高薪制、权力平等、提名制约和结构平衡是其完成司法权力使命的制度保障。
论文目录
内容提要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本文主题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体系安排四、论文基本概念的界定第一篇 最高法院的历史发展脉络第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节 最高法院建立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二、最高法院的建立三、最高法院的组成第二节 最高法院在苏维埃政权中的角色定位一、最高法院在政权中的地位角色二、最高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第三节 最高法院对政权巩固的功能一、审判重大一审案件二、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批准死刑案件三、监督、指导地方各级裁判机关第二章 抗日、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等边区高等法院第一节 陕甘宁等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和组成一、陕甘宁等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机构组成第二节 陕甘宁等边区司法机构体系和高等法院职权一、边区司法机构体系二、边区高等法院职权第三节 高等法院在国家及边区中的法律地位一、国家的地方法院二、边区的“最高”法院第四节 边区高等法院制度的发展一、审级制度的变化二、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改革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确立第五节 解放区最高司法机构的建立与发展一、解放区最高司法机构的调整和组建二、解放区最高司法机构的特点第六节 解放区最高司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受解放区政府领导二、本解放区的终审机关第七节 解放区最高司法机构的权能一、审判刑事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二、解释政策、法律三、领导和指导下级法院四、全面负责本解放区司法行政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节 在中央政府之下的最高法院一、最高法院的成立二、在国家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及职能三、最高法院的功能发挥第二节 初步完善的最高法院一、法律地位的调整二、最高法院的功能发挥第三节 从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到最高法院被“砸烂”一、法律虚无主义对最高法院的影响二、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三、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努力和失力四、健全审判制度、恢复审判秩序的再次努力五、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的调整和变化六、文化大革命对司法工作的否定和最高法院被“砸烂”第四节 恢复、建设中的最高法院一、最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二、确立依法审判原则、开展队伍建设三、指导地方法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四、审判重大案件五、指导地方法院开展“严打”六、对民事、经济审判的指导七、推进行政审判开展八、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第五节 推动改革、自我完善的最高法院一、对法院改革的初步认识和探索二、对审判方式改革和法院制度建设的探索三、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推进改革四、稳步领导法院改革发展第二篇 最高法院的角色与功能第四章 最高法院的角色与功能第一节 最高法院的角色一、最高法院角色二、最高法院角色定义三、最高法院角色的基本内容四、最高法院角色的基本演变五、最高法院角色的特点及原因第二节 最高法院的功能一、最高法院功能的概念二、最高法院功能发挥的意义三、最高法院功能的发挥及限制四、社会的需求和最高法院的自觉第三节 最高法院角色与功能的相互作用一、角色的自我认同对功能发挥的促进与制约二、功能发挥对角色定位的促进与制约第五章 最高法院与其他权力机关的角色关系第一节 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一、全国人大权力定位的双重性二、最高法院对权力生成体的法律从属性三、最高法院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律制衡性第二节 最高法院与国务院的关系一、工作上的配合多于制约二、财政上的非法定性依赖三、人事上的统一管理四、权力制约的制度失效五、行政审判的瓶颈状态导致监督的乏力第三节 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关系一、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法律关系特征二、刑事审判与刑事检察的工作对比三、最高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法律悖论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政党及政协之间的关系第一节 外国政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最高法院一、宪法依据二、党章依据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对最高司法权认识的转变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对最高法院领导的实现方式一、组织领导二、政治领导三、对日常工作的领导第五节 最高法院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第六节 最高法院与全国政协的关系一、听取全国政协对司法工作的立法性建议二、最高法院法官成为全国政协组织成员三、对政协组织及委员的提案予以落实和反馈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关系第一节 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关系的历史回顾一、建国前各时期情况二、建国后法院体系的几次调整第二节 最高法院指导地方法院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审判方向原则二、会议宏观指导原则三、制定审判标准原则四、纠正错判案件原则第八章 最高法院功能评价第一节 审判功能的相对不足一、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二、审判案件的现状分析三、案件审判格局意义分析四、审判力量和方法对审判功能的保障与制约第二节 政策形成功能的非自觉性一、政策形成功能的概念和意义二、发挥政策形成功能的自觉程度三、司法解释等对实现政策形成功能的作用四、发挥政策形成功能与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之关系五、自发多于自觉的作为第三节 法律统一功能的两种实现方式一、法律统一功能的概念和意义二、法律统一功能的实现方式三、法律统一功能与政策形成功能之关系第四节 权力制约功能的局限作用一、权力制约功能的实践二、面对“对立法的诉讼”三、对权力制约的无力与无奈第五节 监督、指导功能的双重发挥一、监督、指导的方式二、对下监督、指导功能评价第九章 最高司法权的行使第一节 行使的主体一、最高法院法官二、法官的数量和等级三、法官的工作量第二节 运行的模式及效果一、组织形式二、层级特征三、个人权责四、监督机构的定位理念五、在内部分工架构下的法官判决第三节 最高法院审判资源的发挥模式第四节 最高法院的自我监督机制第三篇 最高法院角色、功能之重塑第十章 最高法院角色的法律定位第一节 确立与最高立法权的对应关系一、面对全国人大的双重权力二、与最高立法权的角色分工三、角色定位的能动性发挥第二节 对最高行政权的制度制衡一、在全国人大之下的权责定位二、增强行政审判的范围和力度三、最高法院对国务院行政行为的司法支援四、国务院对最高法院提供保障的法定职责第三节 实现对最高检察权的终局权威一、最高司法权终极性的制度保证及其理由二、最高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及职能调整三、最高检察权行使的模式选择第四节 理顺与地方法院的关系第五节 中国共产党政策、理论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一、以法律形式确定指导思想,保证政策的实践落实二、领导自己的党员三、法官把对案件认识与本党立场自觉结合四、变专门组织具体领导为党组对党员的组织要求..第十一章 最高司法权行使的制度完善第一节 确立大法官制度、整合审判单位一、建立大法官员额制二、实现大法官助理制度三、变审委会为大法庭四、变合议庭为小法庭,撤销审判庭建制五、大法官审判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第二节 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一、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二、宪法委员会的职能第三节 大法官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一、大法官选任的精英化二、大法官任职的终身制三、大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四、大法官的权力平等性五、大法官的社会代表性六、大法官提名、任命的法律制约性第四节 调整审判资源的发挥模式第十二章 最高法院功能之重塑第一节 审判功能的主动调整一、确立案件审判为本的功能理念二、审判内容的调整三、审判功能的制度实现四、对自身利益的制度克服第二节 政策形成功能的彰显一、在个案中表达审判思想,弥补立法空隙二、放弃准立法形式的“法律意见”表达三、改变“请示——批、答复”形式为提请提审四、清理现有司法解释第三节 完善、强化法律统一功能一、以个案审判方式为主二、构建审判“二元”标准体系三、培训法官四、法律统一功能与政策形成功能之关系第四节 权力制约功能的完善一、扩大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二、发挥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三、确立与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最高检察署的权力制约关系第五节 监督、指导地方法院功能的调整一、诉讼中的监督指导二、诉讼外的监督指导附录参考文献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论文摘要Abstract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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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最高法院角色论文; 最高法院功能论文; 权力制约论文; 政策形成论文; 法律统一论文; 宪法委员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