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然都具有债权保障的功能,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分析了保证保险具备保险的前提要素、功能要素和基础要素,进而从法理、规范及实务的角度论证了保证保险应属于保险范畴。本文在批判现有“保险说”的缺陷以后,从保险利益的和主体构成两个角度对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进行了比较,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违约责任的消极利益;在主体上,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利益第三人,保险金应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这两个特征使保证保险具备了责任保险的一般要求。从现实需求和法律环境来看,我国存在设立违约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在整合现有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基础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保险性质,据此解决保证保险抗辩权、追偿权及合作协议等保证保险立法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论文主体共有四章,第一章为保证保险概述,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进行了细化定位;第四章阐述了笔者对我国保证保险立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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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保证保险概述1.1 保证保险的概念1.2 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1.3 保证保险性质争议1.3.1 理论上的争议1.3.2 实践中的困惑1.3.3 对联姻说和现有保险说的评价第二章 保证保险的基本定位2.1 保证保险的保险要素2.1.1 前提要素──保证保险中存在可保风险2.1.2 功能要素──保证保险体现了多数人风险的聚集和转移2.1.3 基础要素──保证保险的费率可以合理厘定2.2 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2.3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2.3.1 保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3.2 保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3.3 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3.4 保证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第三章 保证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比较3.1 保险利益的比较3.1.1 保证保险保险利益的争议3.1.2 责任保险利益与信用保险利益3.1.3 保证保险保险利益的重新认识3.2 主体构成的比较3.2.1 学说争议及其评价3.2.2 保证保险合同主体的正确定位3.3 保证保险的解构与责任保险的扩张3.3.1 违约责任保险的意义3.3.2 现有保证保险险种分析3.3.3 纳入责任保险的处理模式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4.1 保证保险立法中的重点问题4.1.1 保证保险合同抗辩权问题4.1.2 保证保险合作协议问题4.1.3 保证保险追偿权问题4.2 保证保险立法对策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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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证论文; 保证保险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保险利益论文;
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以与责任保险的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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