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济欺诈性行为在我国现有刑法评价体系中仅有经济诈骗类犯罪(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类)一种,但由于经济诈骗类犯罪需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导致很多严重经济欺诈性行为(如“融资型”欺诈)在我国无法得到刑法的恰当评价。而缺乏关于经济欺诈犯罪的相关立法,又使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经济欺诈行为因逃脱法律制裁而具有了泛滥的余地。经济欺诈犯罪虽然相似于经济诈骗类犯罪,却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外延和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该罪的设定更侧重调整行为自身的客观危害性,更侧重保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国家的经济管理机制。而经济诈骗类犯罪侧重针对个体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强调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经济诈骗罪的构成不需以主观具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极大的方便了执法实践。对经济欺诈进行相关立法完善,将为打击严重经济欺诈性行为提供刑法依据,并有效防止目前实践中对经济欺诈犯罪行为在处理上的混乱,如滥用类推、或重或纵等局面的出现。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同样不违反刑法谦抑性、稳定性等原则,符合法网严而不厉的理想模式。在对其完善立法时应考虑相比经济诈骗类犯罪作轻罪处理。
论文目录
引言一、经济欺诈犯罪的定义及其主要表现形式(一) “经济欺诈犯罪”的涵义分析(二) 经济欺诈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贷款欺诈犯罪行为的表现2、合同欺诈犯罪行为的表现3、其他类似的经济欺诈犯罪行为表现二、经济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一) 侵犯的客体(二) 客观方面(三) 主观方面(四) 主体(五) 经济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经济诈骗类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三、为什么应在刑法中增设经济欺诈犯罪(一) 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的必要性1、经济欺诈犯罪行为本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必要要求2、国外经验借鉴与接轨的必要(二) 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的合理性1、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并不违反刑法的紧缩性、谦抑性和补充性原则2、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同样不违反刑法典的稳定性原则3、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不会导致实践过大打击或消极打击局面的产生(三) 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的实践意义1、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是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迫切需要2、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有助于利用经济欺诈犯罪构成要件简洁的优势,方便执法实践(四) 立法增设经济欺诈犯罪的可行性四、将经济欺诈犯罪纳入刑法规范的一些具体建议(一) 罪名问题(二) 罪状问题(三) 刑罚问题结语文章注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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