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法学领域,一个达成共识的观念是“权利本位”范式。“权利本位”理论应用在行政法上,使行政法律关系中只重视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的研究也转向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研究。目前,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更注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就对处环境问题而言,行政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地球环境的容量是有限的,在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人类不是积极地向环境主张权利,而应是主动的背负起环境保护的义务,尽可能采取措施将破坏、污染环境的程度控制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对于在矛盾中起主要作用一方的个人、集团、社会和人类只有节制自我、积极合作,才能在更高层次上维系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以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对环境负有义务,并且只有在履行对环境的义务的前提下,环境行政相对人才能主张环境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环境行政法领域,应以义务为本位,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从其对环境的义务入手。当然,注重对环境的义务并不是抹煞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环境行政相对人对环境的权利必须是以义务为前提的。作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载体是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通过行政法律直接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即直接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与环境之间和环境行政对人与环境行政主体之间应该保持什么状态或什么关系。包括环境行政相对人必须对自然和环境行政主体做什么、怎么做或必须不做什么、不怎么做来协调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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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绪论1.1 国内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1.1.1 国外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1.1.2 国内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1.2.1 研究的目的1.2.2 研究的意义2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理论2.1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2.2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析2.3 本章小结3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3.1 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研究模式3.1.1 对行政相对人研究的空白时期3.1.2 以"权利本位"为出发点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3.2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本位论"3.2.1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本位论的基本含义3.2.2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以义务为本位的原因3.3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种类3.3.1 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3.3.2 防止或减轻对资源或环境质量的破坏的义务3.3.3 报告义务3.4 本章小结4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4.1 权利的概念及基本要素4.2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一种私人公权利4.3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分类4.3.1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4.3.2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4.4 本章小结5 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5.2 环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内容5.2.1 实体性行为的具体内容5.2.2 程序性行为的具体内容5.3 环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5.3.1 形成力5.3.2 抵抗力5.3.3 间接强制力5.4 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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